第四十九章 9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第四十九章9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目录
第一节 9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二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事实调查不清
第三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节 揭露国家疾控局制定GB/T16006-2025和GB6005-2025 的根本目的
第一节 9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二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事实认定不清
国家疾控局在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005-2025中把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提高四倍,但是没公布这样做的根据。依据这个标准全国将有94.5%的地区被定义为缺碘地区。缺碘地区是必须食用碘盐的。
为了完善本人编著的《中国补碘真情录》,为了研究中国人补碘的安全性,本人申请国家疾控局公开把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其中第二款“(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GB16005-2025已经公开,但编制说明始终没有公开。因此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国家标准编制说明里的内容,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应该必须公开的。
国家疾控局不承认我的要求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认定本人是“咨询”,不予公开。因此本人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法院,不调查审理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是不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听信一方之言,驳回我的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首先是应该确定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是一审法院却是首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判定不予立案。这是明显错误的。
1、国家规定了“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这一条款是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其核心逻辑在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争议,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并未改变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或实际权益,则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以节约司法资源。
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根本就不是对“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有监督的权利,而北京一中院的做法却严重限制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
2、强制全民补碘是涉及14亿人健康的大事,把申请公开缺碘地区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定义为“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是完全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本次起诉属于公益诉讼,不能看不公布本人要求公布的信息是否对本人有明显的直接的伤害,而要看强制全民补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的危害。用对本人的危害代替对中国所有人的危害,认定“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而支持国家疾控局不公布把水碘提高四倍的依据是错误的。
第四节 揭露国家疾控局制定GB/T16006-2025和GB6005-2025 的根本目的
1、中国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的目的就是要让中国人长期补碘过量
2、2018年继续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的做法不能忘记
2014年前全国只有大城市凭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可以购买少量无碘盐。2014年后对无碘盐的管理放宽,大中城市可以不用诊断书购买到无碘盐,网络里也开始有无碘盐销售。
2018年卫生部发布补碘文件大修的通知
2018年5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首次整体修订,官方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民补碘实施24年,政策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拉锯战持续至今,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一刀切补碘是否会导致部分人群碘过量。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问题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强调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科学指导其选择食用加碘食盐或不加碘食盐,或选择不同浓度的加碘食盐。
(2)无碘盐将不再需要凭处方购买,
(3)食品加工也不再强制使用碘盐,但需注明所用加碘食盐的碘含量水平。
上述事实表明中国将退出强制全民补碘时代,回归正常的食盐摄入。
【证据图片】
但是这次修订却是虎头蛇尾,胎死腹中,没有成功。调查没成功的原因明面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对,背后主要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反对。
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表《食盐加碘项目的监测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的判别指南》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发布2018年版的《食盐加碘项目的监测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的判别指南》(Guidance on the Monitoring of Salt Iodization Programmes and Determination of Population Iodine Status)。
UNICEF强调普遍食盐加碘(USI)是指所有家庭或加工食品用的食用级别的盐全部加碘(The concept of universal salt iodization entails the iodization of all food-grade salt . i.e. salt used in both households and during food processing)。
UICEF在文件中强调的3个要点,分别是:
1、学龄儿童的适宜碘营养范围是指受检测儿童的尿碘中位数由原来的100–199 μg/L改为100–299 μg/L。
2、用尿碘中位数(mUIC)定义群体的碘营养状况。
3、继续推行全民补碘
原文请见https://www.unicef.org/nutrition/files/Monitoring-of-Salt-Iodization.pdf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文件《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2018年7月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文件《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文件要求在碘缺乏病病区必须保证有碘盐的供应数量达到90%以上。
这个文件的推出,距离公布补碘文件大修征求意见的时间仅仅55天,55天内是国家卫健委变卦,还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悔我至今没调查清楚,但这么短的时间就反悔却是铁证如山。
这个文件的推出,是第二轮强制全民补碘最主要的标志,从此开始,全国14亿人,除高碘地区3000万人不用补碘之外,其他13亿7000万人,没有诊断书的都得吃碘盐,仍然是全民,全国禁售无碘盐,又是强制,全国回到最初强制全民补碘的原点。
证据图片
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出的“补碘文件大修”的计划破产了。
3、国家疾控局制定GB6005-2025 的根本目的
从2019年本人开始起诉国家卫健委在食盐里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件以来,由于不断的起诉、上诉、申诉等法律行为,让很多人看清了食盐也存在不安全因素。全国从2022年开始无碘盐大部分地区开始开放,这种现象让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的国家疾控局十分恼火,下定决心第二次严格限制无碘盐。
国家疾控局首先制定了推荐性行业标准《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划定》WS/T669-2020
该标准明确提出“碘缺乏地区的划定”,“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40μg/L”


但是由于这个标准是推荐性的,又是国家卫健委的行业标准,因此这个标准基本没有人关注,当然也没有起到大作用。
但是国家疾控局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的决心不动摇,2025年制定GB16005-2025 ,把原来的行业标准升级到国家标准,把原来的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如果这个文件正式推行,全国有94.5%的地区将被定义为缺碘地区,将合理合法地继续强制全民补碘。
4、国家疾控局制定GB/T16006-2025的目的
国家疾控局不但要求中国人全民补碘,还需要中国人过量补碘,他们把每人每天碘摄入量300—450微克定义为适宜,让中国人长期补碘过量。为此,他们制定了GB16006-2025,把儿童尿碘的碘营养足够的范围有100—199微克/升,修改为100—299微克/升。这样他们把每人每天碘摄入量300—450微克定义为适宜。
通过制定GB16005-2025 让中国人被继续全民补碘。通过制定GB/T160062025 让中国人长期过量补碘。
有人说无碘盐已经开放了,强制全民补碘已经不存在了。
2018年的大城市无碘盐开放的历史即将重演。GB16005-202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11月1日生效,生效后全国将94.5%的地区被定义为缺碘地区,这些地区将再次禁售无碘盐。网络里的无碘盐销售已经开始整顿了,淘宝和拼多多任意销售无碘盐的时代即将结束。
因此国家疾控局制定GB16005-2025和GB/T160062025的根本目的是继续按照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的要求对中国人实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对国家疾控局的这个阴谋必须揭发,必须斗争。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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