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的上诉状

栏目:《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10-01 20:29:40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第五十章 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的上诉状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第五十章 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的上诉状

目录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上诉状

第二节 中国真的是94.5%的地区缺碘吗?

第三节 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国94.5%的地区是缺碘地区

第四节 是谁要求中国补碘的人群必须90%以上?

第五节 国家疾控局为什么不敢公布缺碘地区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慕盛学,男,

被上诉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沈洪兵,局长。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0日(2026)京01行初1005号裁定,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请贵院依法撤销北京一中院的(2026)京01行初1005号《行政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责令被上诉人必须公布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涉及14亿中国人民健康的把缺碘地区居民饮用水水碘标准改为低于40微克/升的依据,

上诉理由:

第一,被上诉人国家疾控局2025年在编制《碘缺乏病病区判定和划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005-2025 时把缺碘地区的居民饮用水的水碘标准由GB16005-1995和GB16005-2008的10微克/升提高到40微克/升,但没有公布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依据这个标准全国将有94.5%的地区被定义为缺碘地区。缺碘地区是必须食用碘盐的。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其中第二款“(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因此国家疾控局在编制GB16005-2025 时获取并保存的把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100%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是被上诉人不承认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说是“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并没有说明根据什么理由把上诉人申请的内容定义为“咨询”。

由于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疾控局在编制《GB16005-2025》时必须有的内容,因此完全符合“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被上诉人国家疾控局说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人认为被上诉人回复错误,于是将国家疾控局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的申请内容。

第二,被上诉人在“答辩状”里仍然不承认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是仍然没说明根据什么把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定义为“咨询”。

本案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案件,争论的焦点是上诉人要求公布的信息是不是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调查论证结果如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就判定被上诉人公开。如果不是就说明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但是一审法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严重偏听偏信,不调查,不论证、不辩论,偏听偏信,剥夺上诉人的发言权,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 ,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的“法院认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1、事实不清,程序错误

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国家为了信息公开,不设任何门槛。规定“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意外”。被上诉人没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申请公开属于“咨询”,凭什么说上诉人的申请公开是“咨询”?

一审法院接到案件首先要调查取证是不是属于信息公开案件。但是一审法院却首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范畴,也没给出具体理由,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程序错误。

2、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把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定义为“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范畴内,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是属于公民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要求被上诉人必须依法公开编制GB16005-2025时将缺碘地区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这条政府信息公不公开,直接涉及的是不是维护公民对国家政府机构的监督权问题,是直接涉及14亿中国人的碘营养状态问题,根本就不是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范围内。

3、违背司法解释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四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裁判方式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部分进行规定,其中包含法定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单独起诉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等若干情形。”

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根本就不属于上述内容。

4、上诉人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里面的第十条不存在“第二款第十项”,而是只有第十款,不知道一审法院在哪找到的“第二款第十项”。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慕盛学

2026年9月30日

第二节 中国真的是94.5%的地区缺碘吗?

中国国家疾控局说中国缺碘地区占所有地区的94.5%,是真的吗?

一、全世界公认的五大缺碘地区不包括中国

查阅全世界的碘缺乏病调查历史,全世界所有有关专家公认全世界有五大缺碘地区,其中涉及中国的只有喜马拉雅山。喜马拉雅山南面的不丹,印度,尼泊尔等是严重的缺碘地区。喜马拉雅山北面虽然也是缺碘地区,但在中国属于无人区,因此不存在缺碘的人群。

中国存在缺碘地区,这是事实,但它被定义为“地方病”,地方病的定义是“经常发生在某一地区的疾病。“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全世界地方病患者约有4亿人,受威胁人口达20亿”。

全世界没有一个专家学者说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根据,但是中国专家敢说,而且说了30多年,还要永远说下去!

二、世界卫生组织从来不承认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1993年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行强制全民补碘,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共同出版了一本《1993WHO全球缺碘症的患病率》的书籍,书中详细评价了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情况。

通过这本书,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三个国际组织根本就不承认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证据图片

2.1.png1、

    在这本书里,有八个证据,充分证明了三个国际组织根本就不承认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体如下:

1、全球碘缺乏病流行地图显示中国碘缺乏病问题不严重

书中第17页有一张“碘缺乏病全球分布图”,这张图黑色部分都是碘缺乏病流行严重的地区,中国显然不在最严重的区域

证据图片

2.2.png    因此在这张图里,世界卫生组织未把这个列为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

2、西太平洋地区碘缺乏病流行图也显示中国不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如果说全球碘缺乏病流行图不详细,那么该书第45页还有西太平洋地区碘缺乏病流行图。这张图证明中国不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证据图片

2.3.png 

3、中国甲状腺肿大率为9.2%

三个国际组织确定一个国家的碘缺乏病联系程度用的标准是甲状腺肿大率,具体标准见下图。甲状腺肿大率<5%为不存在碘缺乏病流行,甲状腺肿大率5%—19.9%为轻度碘缺乏病流行,甲状腺肿大率20%—29.9%为碘缺乏病中度流行,甲状腺肿大率>30%为碘缺乏病严重流行。

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碘缺乏病分布图的根据是一个国家的因缺碘引发的甲状腺肿大率。在第46页的表格中中国的甲状腺肿大率为9.2%。

该书第二页,世界卫生组织把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定义为碘营养正常,在5%到20的范围内定义为轻度缺碘,在20%到30%期间为中度缺碘,大于30%为重度缺碘。中国的甲状腺肿大率为9.2%,因此中国肯定是轻度缺碘。

证据图片

2.4.png 

2.5.png 

    因此从世界卫生组织承认的这个甲状腺肿大率为9.2%来看 ,世界卫生组织未把中国列为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4、中国的碘缺乏病病区人口是3.8亿

该书第46页还承认中国的碘缺乏病病区人口是3.8亿人,但是中国卫生部1993年却说是4.2亿人,1994年又改为7.2亿人,后来又说全中国都缺碘,13亿人都应该吃碘盐。

       5、中国碘缺乏病病区人口只占全世界病区人口的24%

该书第5页公布了全世界各大区碘缺乏病流行情况表

2.6.png 

这个表就是国内被极力鼓吹强制全民补碘一伙人公布证明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严重的表

2.7.png 

全世界病区人口15.72亿,全世界人口54.38亿,病区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28.9%,中国病区人口占全世界病区人口的24%(3.8÷15.72=24%),这个结果也证明中国不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

6、中国甲状腺肿大患者占中国人口的比例

上表证明当时全世界有地甲肿患者6.55亿人,全世界人口54.38亿人 地甲肿患者占全世界人口的比例是6.55÷54.38=12%,

而中国地甲肿患者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是

(1)中国20世纪70年代调查全国估计有地甲肿患者3500万,因此0.35÷11.87997=2.9%

(2)20世纪90年代,卫生部公布全国还有地甲肿患者776万。0.0776÷11.87997=0.65%

(3)世界卫生组织在该书的46页写当时地甲肿患者是1.093亿人,1.093÷11.87997=9.2%。

因此即使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承认的估计的中国甲状腺肿大患者是1.093亿人计算,中国地甲肿患者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才是9.2%,也低于全世界的12%,怎么能说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呢?更何况中国只承认最多的患者是3500万呢?

7、中国地甲肿患者占全世界地甲肿的比例

中国地甲肿数量占全世界地甲肿数量的比例也是三个数据

(1)0.35÷6.55=5.3%

(2)0.0776÷6.55=1.18%

(3)1.093÷6.55=16.7%.

用中国地甲肿患者的最大数据,也只能证明中国的地甲肿患者数量仅占全世界地甲肿数量的16.7%,上述数据也充分证明中国根本就不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

8、中国地克病患者占全世界地克病的比例

在碘缺乏病流行严重的地区会出现地克病,地克病的发病率也可以体现出碘缺乏病流行严重的程度。

全世界有地克病1120万人,全世界人口54.38亿人,全世界克汀病的发病率是2%。

中国有地克病人18.8万人,中国人口11.87997亿人,中国的地克病人占中国人口的18.8÷118799.7=0.016%

全世界的地克病发病率是中国的(2%÷0.016%=)125倍。怎么能说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呢?

世界卫生组织在这本书里用上述八项数据共同证明了中国根本就不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这本书还有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的签名,证明他们也承认中国从来就根本不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那么为什么一直到现在的国家疾控局的文件里还在强调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呢?

   第三节 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国94.5%的地区是缺碘地区

中国的地方病专家组故意扩大缺碘区的范围,为了让全国都缺碘,全国“一刀切”。这样的结果是高碘区补碘肯定是补碘过量,适碘区被强制全民补碘也同样会补碘过量。经认真核查,发现1990年我国全国人口11亿,缺碘区人口是4亿人,补碘的实际效果是所有11亿中国人,全部被补碘过量。

彭佩云当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1993年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上的讲话,承认“我国有四亿多人生活在缺碘地区”

【文章题目】在“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上的讲话

【作者】彭佩云

【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

【证据来源】《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1994年第9卷第1期

【摘要】

“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提出了全球在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李鹏总理已代表我国政府签字承诺。我国有四亿多人生活在缺碘地区,占世界受碘缺乏威胁人口的40%以上,”

【证据图片】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全国人口是113368万人,去掉缺碘区4亿人还有7亿多人,这7亿多不缺碘的人也被强制全民补碘,而且是高碘量的补碘,因此必然会造成补碘过量。

4、中国是全世界高智商的国家,不可能是严重缺碘的国家

碘缺乏病在中国是地方病,缺碘当然智商不会很高。如果中国人真的94.5%的地区是缺碘地区,那么中国人大多数智力不高。但是全世界公认中国是全世界智商高的国家之一,因此更证明中国不是严重缺碘的国家。

如果中国真的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中国还会有五千年灿烂的科技和文化吗?

但是国家疾控局在2026年还要强制把中国94.5%的地区变为缺碘地区,是什么目的?是执行谁的指示,难道还不是一目了然吗?

第四节 是谁要求中国补碘的人群必须90%以上?

证据50多个,这里仅说三例。国家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应当有“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的说明,退一万步,即使我要求公开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于缺碘地区的标准是涉及中国14亿人碘营养健康的大问题,国家疾控局应该广泛宣传水碘提高四倍的依据,让14亿人了解这样做的根据。但是我们的国家疾控局,不但不公开宣传水碘标准修改的根据,本人要求公布依据,国家疾控局仍然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布,这是为什么呢?研究他们不肯公布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要求中国必须有90%以上的中国人强制补碘的部门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这个结论是全世界公认。

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8年要求中国继续强制全民补碘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8年绕过世界卫生组织,非法制定了《食盐加碘项目的监测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的判别指南》(Guidance on the Monitoring of Salt Iodization Programmes and Determination of Population Iodine Status)。

UNICEF强调普遍食盐加碘(USI)是指所有家庭或加工食品用的食用级别的盐全部加碘(The concept of universal salt iodization entails the iodization of all food-grade salt . i.e. salt used in both households and during food processing)。

UICEF在文件中强调的3个要点,分别是:

(1)学龄儿童的适宜碘营养范围是指受检测儿童的尿碘中位数由原来的100–199 μg/L改为100–299 μg/L。

(2)用尿碘中位数(mUIC)定义群体的碘营养状况。

(3)继续推行全民补碘

原文请见https://www.unicef.org/nutrition/files/Monitoring-of-Salt-Iodization.pdf

2、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要求中国强制全民补碘

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及在中国的代理人,30多年来一直鼓吹中国必须强制全民补碘。证据很多,这里仅列出一例:

【文章题目】《为什么要搞全民食盐加碘》

【作者】陈祖培(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理事)

【证据来源】《人民政协报》2002年8月7日

【摘要】

“我们坚决推荐:所有缺碘国家都要实施全民食盐加碘。”

【证据图片】

        评论:

全世界只有冰岛一个国家不存在碘缺乏病病例,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碘缺乏病病例。但各国的地理环境不同,生活水平不同,碘缺乏病患者数量不同,碘缺乏程度不同,都应该区别对待。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要求全世界“一刀切”,要求“所有缺碘国家都要实施全民食盐加碘”,这种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就是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是不可能实现的。

特别指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的主要领导人是美国人,他们为谁服务,难道不是显而易见吗?

强制全民补碘的最低要求就是中国90%以上的人必须被补碘。

二、在国内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的是卫生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国内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是卫生部及其变种,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在中国的代理人。他们几十年如一日,千方百计让更多的中国人补更多的碘酸钾。一直到现在仍然通过编制GB/T16006-2025和GB 16005—2025里的技术指标,达到让中国人长期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的目的。

甚至公开提出全世界第一个把缺碘地区的标准定义为居民饮用水水碘低于40微克/升的标准,让中国人继续长期被强制全民补碘。

在国内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的部门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例如2018年提出阻止国家卫健委提出“补碘文件大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文件《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里明确提出“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他们定义的缺碘地区是指全国除3000万高碘区人口之外的所有人(全国人口的97.8%)。

4.3.png      普通人不会想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面的文件中存在四个严重错误,下面详述如下:

1、最明显的最低级的错误

    文件的第一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3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召开会议通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随后全国各地的有关部门都在很短时间内改了名,但本文件是2018年7月9日发出的,在文件第一行,却仍然写着文件接收的部门是“卫生计生委”。这能不是低级错误吗?

文件尾部的发文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中也有四处提到“卫生健康部门”,但开头为什么提到“卫生计生委”?国内还有卫生计生委吗?

况且这种错误在网上挂到现在,没人发现,没人修改,这些人都干什么去了?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出现这种错误,难道不十分遗憾吗?

2、极端思潮泛滥成灾

全世界都在打击极端主义者,没想到我们发改委里就有这样的人。他们虽然不一定是极端主义者,但至少是极端主义思潮泛滥成灾。不服吗?请看下列事实。

文件第一条说:“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

中国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只有缺碘区和高碘区,就没有适碘区吗?中国为了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的需要取消适碘区已经25年了,还要继续取消吗?

不是高碘区就是缺碘区,缺碘区就要被强制补碘,这是什么逻辑?按照这种说法,中国现在14亿人,3000万人生活在高碘区,可以不补碘,其余13亿7000万人都生活在缺碘区,都需要补碘才能正常发育。如果真的这样,中国还会有5000年的文明史吗?缺碘会引起智力障碍,1994年前的中国是傻子国吗?

世界卫生组织只承认全世界有16亿人生活在缺碘地区,中国占了13.6亿,其他国家只有2.4亿,可能吗?明显的错误为什么要继续坚持呢?

中国各地都设立了好人榜,全国合计登上好人榜的不过数万人,难道其余的人都是坏人吗?全国各地监狱里关了很多坏人,但是没进监狱的人就都是好人吗?这些连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却硬装糊涂,不是高碘区就是缺碘区的说法,是既不符合理论也不符合实际的极端主义思维方式的产物,是必须及时纠正的。

必须打击极端分子,必须打击极端思潮,坚决要求清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祸国殃民的极端分子。

3、无碘盐高价害国害民

文件第四条说“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碘缺乏病动态监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这条只保证“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难道高碘地区的人和有甲状腺疾病不能吃碘盐的人都是富人,不用保证让他们吃得起无碘盐吗?

全国调查表明近一年来无碘盐价格高涨,例如吉林市凭诊断书到药店买一包250克,价格3.2元,远高于同品牌同重量的加碘盐。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显然与发改委极端主义思潮指导的这个文件有关。

口说“健康扶贫”,强制不缺碘的人吃碘盐,健康吗?无碘盐高价是扶贫吗?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肆意提高物价应该吗?

4、“树立科学补碘理念”完全是骗人的假话

文件的第五条写着“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你文件本身就非常不科学,你还怎么“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

(1)不是高碘区就是缺碘区

这本身就是非常不科学的,前文说过,这里不重复了。

(2)所有缺碘区的碘盐覆盖率都是90%以上

下表是本文件的附件

4.4.png 

由本表可知,碘缺乏地区无碘盐比例不超过10%,也就是说向缺碘地区供应的碘盐要大于90%。全国各省虽然都有缺碘区,但缺碘的程度和人数明显不同,全国“一刀切”除了高碘区之外都要90%的人吃碘盐,这能叫“科学补碘”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2018〕802号文件确确实实存在上述四个明显的错误,请立即收回,否则会使更多的人民受到过量补碘的危害。

附录

《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有关要求,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导,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盐业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同时,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表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

  四、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碘缺乏病动态监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五、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碘缺乏病防范工作机制,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

  各级政府要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盐业市场长远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作为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科学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第五节 国家疾控局为什么不敢公布缺碘地区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依据?

  由于中国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强制全民补碘,全国儿童尿碘都达到100微克/升以上,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都小于5%,能让中国人继续长期强制全民补碘的理由只剩下水碘标准了。过去的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是低于10微克/升,这种标准可以达到83.6%的地区被定义为缺碘地区,但是完不成90%以上中国人必须吃碘盐的目标。怎么办呢?通过调查和测算,水碘标准提高到40微克/升可以达到全国94.5%的地区被定义为缺碘地区,就可以达到让94.5%的中国人必须补碘的要求。于是水碘低于40%就定义为缺碘地区的标准开始推行。

由上述证据可知,是美丽国政府要求中国必须强制全民补碘,但这个结果国家疾控局根本就不敢说,如果实事求是说了,国家疾控局就被疑似汉奸。因此国家疾控局根本就不敢承认,只能编造各种理由不予公开。越不公开越说明这里越有问题。

法院与国家疾控局都是国家机构,同命相连,法院当然要为国家疾控局辩护,于是通过法院让国家疾控局公布水碘提高四倍的依据是不可能的。

但是还有上诉,还有再审,还有……。虽然路途艰难,但是只要我一口气还在,就要揭露,就要战斗,为中华民族的持久健康,奋斗不息!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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