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三篇 两级法院在韩杰医案中存在的九个错误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三篇 两级法院在韩杰医案中存在的九个错误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三篇 两级法院在韩杰医案中存在的九个错误
目录
第一节 法院认定韩杰首诊时“查体严重疏漏”是错误的
第二节 严重忽视患者家属在本案中作用
第三节 把“首诊负责制夸大到终身负责制”
第四节 把技术性疏漏拔高为“严重不负责任”
第五节 死因不明却直接定罪
第六节 大象康法是法律咨询公司,不具备代理诉讼资质
第七节 不考虑本案判决结果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第八节 赔偿费用存在不合理因素
第九节 公检法系统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底层公民有时打击过狠
第一节 法院认定韩杰首诊时“查体严重疏漏”是错误的
两级级法院认定韩杰首诊时“查体严重疏漏”,因此而造成误诊,患者存在“嵌顿型腹股沟疝”而没被发现。并因此引发的误治是造成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
漏诊的前提是就诊时患者就存在嵌顿疝,由于韩杰漏查患者的腹股沟而没发现嵌顿疝,因此韩杰应该负主要责任。本人在上文(第二篇 韩杰的罪名根本就不存在)里列出韩杰首诊和住院期间不存在嵌顿疝的九个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拿不出韩杰首诊和住院时就存在嵌顿疝的可靠证据,那么法院加给韩杰首诊和住院期间“查体严重疏漏”的罪名就不存在。
在“第二篇 韩杰的罪名根本就不存在”里已有详细介绍吧,本文不再重复。
第二节 严重忽视患者家属在本案中作用
几乎所有人对孩子解释在本案总的作用都没详细介绍,由于这个问题十分重要,本人在上文(第二篇 韩杰的罪名根本就不存在)里做了介绍。
法院判决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是韩杰及所在医院承担85%的责任,患者家属
承担15%的责任。法院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存在嵌顿疝,但韩杰首诊时漏诊检查患儿腹股沟,造成误诊误治,引起患者死亡。法院对此坚信不疑。
本人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根本就不是嵌顿疝。因为典型的嵌顿疝是明摆的。江西省儿童医院之所以不用任何检查就可以明确诊断患儿存在嵌顿疝,也就是因为典型的嵌顿疝是明摆的。患儿在韩杰所在医院经过多人检查是不存在嵌顿疝的,为什么在江西儿童医院就出现了呢?关键就是患儿在长途运输在出现了呕吐,之后迅速出现了呼吸心跳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患儿家属对患儿进行了心肺复苏。从医学道理上讲,这种心肺复苏是造成患儿嵌顿疝的直接原因。
但是两个医学鉴定部门和两级法院都忽略和不承认这个事实,一口咬定是韩杰首诊时就存在嵌顿疝。严重忽略了患者家属私自转院是造成患者意外死亡的原因。
第三节 把“首诊负责制夸大到终身负责制”
现代医院是三级诊断诊疗负责制,出现问题全部归于首诊医生的做法是明显错误的。
患儿从就诊到死亡涉及多个环节(首诊、交班、接班医生、转诊流程、医院B超夜间无人值班等)。将系统性漏洞和管理缺失的责任全部归咎于首诊医生韩杰一人,有失公平。这也是本案引起很多人不满的原因之一。
1、把“首诊负责制夸大到终身负责制”
本案中韩杰值的是夜班,交接班后,甚至法院把患者转院后死亡的责任,也要首诊医生承担,这种判决是明显不合理的。
法院忽略交接班制度,将韩杰凌晨3点至上午11点全部在岗时段“全包”归责韩杰医生,甚至将交班后、下班后的病情恶化也溯及到他身上。
韩杰已完成规范诊疗、病历书写和交班,八点交接班后日间观察、处置责任已转移给接班医生,后续5个小时里多个环节的漏洞(上级查房未发现、未进行会诊、值班医生脱岗、转院未安排救护车)不应全由已下班的首诊医生一人承担。
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意见“患儿住院后,韩杰亦是患儿的经治医生,即使交接班,也应对患儿的全程诊疗活动负责”,法院的这种观点是激怒全国一线医生的导火索。一线医生是人,需要休息。下班了还要负责下班以后的全部事,是古今中外不应该存在的。
【证据图片】
2、法院采信上级医生的证言是不应该的
正常情况下韩杰应该8点下班,下班前必须要做交接班,并且共同查房,做好记录。接班的医生是韩杰的上级医生罗刚主任,可是罗刚医生为了自保,说“韩杰根本没給我说过这孩子病情的情况”。把韩杰下班后的责任也推给了韩杰。这本来是不可能的,但法院却采信了。
司法被“专业话术”误导:法院高度依赖医疗机构陈述和鉴定意见,而涉事方刻意放大首诊医生初始责任、淡化接班医生和医院团队管理责任,甚至对“首诊负责制”做恶意扩容解读——把“接诊至交班完毕前”的责任歪曲成“对患者全程终身负责”,法院未能识破这套责任转嫁逻辑,导致“团队全员失责、仅首诊担刑责”的失衡判决。
首诊负责制不等于“首诊医生终身全责”。它约束的是接诊阶段,不能把后续接班、上级查房、持续病情观察、会诊决策等全部责任,不加区分全部归于首诊医师。
本案中,法院认定韩杰接诊时,没有对患儿腹股沟进行查体,漏诊嵌顿疝,属于接诊环节重大疏漏,并以此作为违反首诊负责制的关键事实。
如果韩杰接诊阶段查体存在缺陷,属于首诊在岗期间的业务瑕疵,应当承担对应的行政、民事责任。但完成规范交接班之后,患儿已经交由接班医师、上级医师继续管理。接班医师有独立查体、重新评估病情、组织外科会诊、动态监测病情的义务。上级医师同样负有查房、复核诊断的职责。交接班制度,正是医院用来承接诊疗连续性、弥补首诊疏漏的重要机制。
判决观点认为,即使完成交接班,首诊医师依然要对初始诊疗过失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争议关键点在于:首诊阶段的查体疏漏,和交班之后数小时病情进展、没有及时会诊处置,是两个阶段、不同岗位的履职问题。首诊的缺陷不能被否认,但接班团队的复核与救治义务,同样不能被虚化。
医疗是团队工作,一套完整诊疗链条,包含首诊、交接班、上级查房、会诊、持续监测多个环节。首诊负责制的价值,是防止拒收、推诿病人,而不是把医院体系中后续所有岗位的履职缺位,全部追溯、叠加为首诊医师的刑事过错。
第四节 把技术性疏漏拔高为“严重不负责任”
患者家属认为,当时患儿存在嵌顿疝的典型症状,只要韩杰当时去患者腹股沟摸一下,就可以避免患者的死亡。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说韩杰医生是严重不负责任,还有点贴边。但患儿当时是呕吐,带血丝,检查时患儿比较安定,触摸腹部无疼痛感,根本就不存在嵌顿疝的典型症状。急诊是先根据症状检查和判断主要原因,把漏诊检查腹股沟当做天大的事是明显错误的,是患者家属“想当然”,更与“严重不负责”不贴边。
韩杰在凌晨急诊、B超无人、家属一度不配合的条件下,完成了拍片、收治、补液、交班。对照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七种“严重不负责任”情形(擅离职守、拒绝救治、违规操作等),他均不符合。法院将其未做腹股沟查体、未及时会诊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而非技术经验不足或医疗水平局限,这是用刑事手段解决医疗普通事故。


第五节 死因不明却直接定罪:
本案全程没有做尸检。死亡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等)属于临床推断而非病理确证,无法锁定“嵌顿疝→肠梗阻→休克→死亡”这条因果链。刑事定罪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嵌顿疝的确切发生时间(入院前还是入院后)、家属长途自驾转运是否加重病情、有无其他隐匿致死因素等,都因未尸检而无法排除。法院直接采信临床诊断和医学会鉴定意见来认定刑法因果关系,这是用民事“盖然性”标准替代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临床诊断与专家证言:患儿转院至江西省儿童医院后,急诊病历显示患儿右侧腹股沟可见嵌顿性腹股沟斜疝,且抢救过程中出现严重代谢性酸中毒、心率无法恢复等症状。法院采信了接诊医生的证言和病历记录,认定患儿死于疝气嵌顿导致的肠坏死、感染性休克,而非窒息或其他原因。
医学会鉴定结论:抚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韩杰的漏诊行为(未进行腹股沟查体)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将此作为关键证据。
法律逻辑:在法律实践中,“死因不明”并不必然导致无罪。如果现有证据(如上级医院抢救记录、专家辅助人意见、医学会鉴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证明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即可定罪。
“患儿右侧腹股沟可见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是江西省儿童医院的诊断,这个诊断可以轻易获得,因为它直观。但是终点存在的疾病始点就肯定存在吗?法院认为始点也存在,因此判定韩杰负全责。但是没提出任何始点也存在的任何证据,因此这个关键的指控,“查体严重疏漏”导致患者死亡的链条就不存在。不用尸检也可以判定韩杰有罪的指控不成立。,
事实是患者家属非专业的心肺复苏导致患儿出现嵌顿疝的可能性极大,为什么要被忽略不计呢?
第六节 大象康法是法律咨询公司,不具备代理诉讼资质
为患儿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的大象康法是法律咨询公司,不具备代理诉讼资质,被质疑“既当律师又当鉴定机构”,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存疑;
但在韩杰案中,大象康法为死亡患儿家属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其向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提起诉讼。并在民事部分判决中,法院认定涉事医院承担85%的过错责任,向患儿家属赔偿人民币146万余元;而在刑事部分判决中,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韩杰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事后,大象康法将韩杰案作为典型,在公众号上进行营销宣传。
其实本案的背后操纵者是非常聪明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一步一步走,逐渐把鉴定专家,把鉴定机构,一步一步拉下水,即使是法院也必须按照他们计划的套路走。整个过程圆满、完善,理由充分。他们成功了很多次,因此可以大肆宣传成立两年半,打赢案件获赔17亿。还公开发布文章《怎样让医生进监狱》。
这是一个只为患者服务的专业联合资本机构,专业只为患者打医疗公司,大多数可以先不拿钱,从获赔款中提取大约16%的费用,17亿的16%是多少?因此生意兴隆。但是直接后果是害医,间接后果是害医、害患害国家。是必须禁止的非法行为。
大象康法工作人员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承认,大象康法是背靠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上海天外天”)的一个品牌,二者都由上海天外天法人李军创办,公众号文章“基本上是我们律师在操控”。
此前,大象康法微信公众号几乎每篇文章都会附上“专业律师团队”介绍,律师全部来自上海天外天。很明显,上海天外天在通过大象康法进行宣传,为自身引流获客。
大象康法的宣传就几乎完全不受约束。不仅在宣传中强调赔偿金额、医院责任和鉴定专家资源,还公然宣称“想要医生坐牢,关键看这几点”。这些宣传内容精准击中患方当事人的诉求,吸引了患方当事人的关注,也客观上放大了医患对立。
在业内看来,大象康法的网络营销获客行为,游走在合规边缘,但很难监管。
还有一些法律咨询公司,他们靠线上营销接案,然后再把案子转手,“卖”给不同律所的律师。
在案件鉴定环节,大象康法的介入直接左右了责任判定尺度。该平台长期与司法鉴定领域专家深度合作,在韩杰案的事故鉴定中,平台提供的单方专家意见被大量采纳,最终鉴定认定医院承担75%主要责任,法院进一步拔高至85%责任认定,为刑事立案铺垫关键依据。大象康法官方账号曾公开宣传本案成果,直言依靠专家意见敲定高额赔付、锁定医生过错,而这类宣传文案在舆论发酵后匆忙删除,足以印证平台刻意操控案件走向、打造典型追责案例的意图。对大象康法而言,韩杰案从来不是单纯的维权,而是面向全国打造的引流样板:用医生入刑的结果,证明自身“帮家属追究医生刑责”的能力,以此吸纳全国各地医患纠纷订单,收割高额服务费与风险提成。
最值得警惕的,是大象康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违规模式带来的连锁恶果。一方面,它作为患方代理,利益绑定赔偿额度、追责力度,属于纠纷博弈的利益方;另一方面,平台长期笼络大量鉴定、医学专家,付费出具倾向性文书,干扰司法鉴定中立性,让医疗事故鉴定不再客观公正,而是沦为商业化维权的工具。以往医患纠纷大多止步于民事赔偿与行政惩戒,如今在大象康法这类机构的推动下,越来越多家属拿到赔偿后,继续执意控告医生,民事兜底、刑事加码成为常态。韩杰并非个案,只是第一个被推到风口的基层医生,无数医务工作者从中看到危机:日常诊疗不可避免存在局限,一旦出现意外,就可能被商业化维权机构无限放大过错,面临牢狱之灾。
像这样披着科技公司的外皮搞黑社会性质勾当的组织,早就该被彻底清理。大家看得很清楚,他们就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在搞分红,如果不通过严厉的手段去查,不把这些吃人血馒头的团伙连根拔起,不知道以后还会有多少医患家庭被他们拖下水,甚至连当地的监管部门也得好好管管,不能让这种黑中介继续无法无天下去。
律师按赔钱分成,有诱导打恶官司嫌疑,得管管。国家该出手让钻法律空子挣钱的团队消失,还正常法治。推波助澜的律师坏风气,该重罚。


第七节 不考虑本案判决结果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扬善抑恶。如果起不到这个作用,那么这个判决就有问题了。如果问题很大,那么就必须纠正,否则后患无穷。一个完全不考虑后果的判决,肯定不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负责。
韩杰的申诉,早已不是个人的翻案之争,它关乎医疗过失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关乎司法是否敬畏医学规律,关乎千万夜班医者的执业底线。
司法的意义,从不是找一个普通人兜底所有悲剧。
唯有厘清责任边界、区分过失与犯罪、杜绝机构甩锅个人,才能既守护患者权益,也留住医者行医的底气与初心。
2006年南京彭宇案件中,法官的一句话造成中国人几十年的伤害得不到缓解,这句话就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她?”。彭宇案已经过去20年了,但这句话仍然在14亿人中回响,警示一切想帮助扶起摔倒的老人的人。同时“碰瓷”的职业也因此兴起,全国类似的案例此起彼伏。
如果韩杰案得不到正确处理,中国第二个“彭宇案”正式成立。
“韩杰案”出现的直接后果:
加剧了医疗行业的“防御性医疗”
防御性医疗会直接放大基层医疗资源、能力和信任的原有短板,带来多重连锁负面影响。
以后每一个救死扶伤的医生,面对患者都会如履薄冰——先想这一步会不会出事,再想怎么把人救过来。稍有不慎,就是牢狱之灾。
1、基层首诊能力直接弱化
高风险病症优先向上级医院转诊,哪怕基层完全有能力初步处理。
常见病也不敢做经验性判断,直接把患者推去大医院做全套检查。
原本能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完成的首诊分流,变成“小病也跑县城”
韩杰案的示范效应
韩杰案的判决在医疗圈引发了强烈的"寒蝉效应"。
有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写道:"拿着卖白菜的钱,担着卖白粉的风险。如果交班离岗后患者出了事,责任还要追溯到已经离开的人身上,那谁还敢下班?"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影响已经开始体现在临床实践中。据报道,在韩杰案判决后,一些医院的儿科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凡是腹痛患儿就诊,无论症状轻重,医生一律开全套腹部CT、超声、血常规、炎症指标,甚至预防性使用广谱抗生素,留观24小时再决定去留。
一名医生私下说:"以前我敢凭经验判断,现在不敢了。万一漏诊了,赔钱事小,坐牢事大。多做几项检查,至少能证明我尽力了。"
这种变化的背后,是医生执业心态的根本转变——从"治病救人"转向"自我保护"。当医生的第一优先级从"如何把病治好"变成"如何不被追责"时,医疗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扭曲。
2、基层医患信任进一步恶化
近30年全国的医患关系越来越恶化,韩杰医案出现后,医患关系将进一步恶化。医生沟通时优先强调风险、规避责任,而非站在患者角度做最优方案选择。
患者感受到的是“处处防着自己”,反而更容易对诊疗结果产生质疑。
原本薄弱的基层医患信任链条,会在这种互相防备中进一步恶化。
4、基层人才队伍更难留住
基层医疗机构本就面临人才流失、设备不足、能力有限等困境。如果刑事追责的门槛不断降低,基层医生的执业风险将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医生可能会选择离开基层,或者采取更加保守的诊疗策略。
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转诊避险"。一些基层医生为了避免承担风险,将本可以在基层处理的病人转往上级医院。"深夜转走一个阑尾炎"的故事在基层医院并不罕见。医生防的不是并发症,而是"医闹"并发症。
这种转诊避险的后果是:基层医院的服务能力进一步萎缩,患者不得不涌向大医院,分级诊疗的推进更加困难。而大医院的拥挤和忙碌,又可能导致新的医疗安全问题。
4、患者与医保双重负担加重
原本不需要的血常规、影像、心电图等检查被大量开具,只为留足“免责证据”。
出现“小病大医、多检查、多开药”的情况,直接增加患者自付费用。
医保基金也会被这类非必要诊疗行为消耗,整体医疗资源浪费加重。
防御性医疗最终伤害的是医患双方的利益。
对患者而言,防御性医疗意味着看病更贵、更慢、更繁琐。过度检查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辐射和侵入性检测风险。保守治疗可能错失最佳干预时机,机械诊疗失去了个体化的精准方案。流程繁琐、沟通冰冷,医患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患者最终为医生的"自保"买单。一个普通的腹痛,以前可能几十块钱的药就能解决,现在要花上千元做全套检查。这些费用最终都会通过医保和自费两种渠道转嫁到患者身上。
对医生而言,防御性医疗导致职业热情消退、创造力萎缩、身心透支。每天在"治病"和"防告"之间挣扎,职业尊严感和成就感不断被消耗。年轻医生选择离开临床,高风险科室(儿科、急诊、产科、外科)招人越来越难。
对医疗体系而言,防御性医疗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消耗了大量医疗资源,推高了医疗费用的整体水平。医保基金的压力也随之增大。
5、韩杰被判刑,是整个医疗大环境雪崩的开始
韩杰医案已经不是仅仅涉及韩杰的医案,事实证明和正在证明,韩杰医案对社会的影响,将日益严重,日益明显!
儿科缺人缺到基层夜诊直接停,夜班单人值守是常态,辅助科室非工作时间缺位,过劳猝死的新闻隔三差五就有。系统的窟窿,从来都是一线拿肉身去填;填出了错,就全算个人的 “不负责任”。
这事儿最寒心的地方在于,它给所有临床人划了条线:以后夜班,能转的转,能推的推,能不收的不收,没人敢拿自己的下半辈子赌临床判断。
你以为重罚医生能换医疗安全,最后只会逼得没人敢接急诊、没人敢值夜班。雪崩从不是一片雪花的问题,但最先被埋的,永远是站在最前面的人。
明年医学院的招生,也会出现明显变化。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防御性医疗会侵蚀医学的创新精神。当医生不敢尝试新的治疗方法、不敢挑战疑难病症时,医学进步的动力就会减弱。长此以往,整个医疗体系的水平和能力都会下降。
中国成立若干专门办理医疗案件的公司,为什么?因为这里有肥肉!全世界医疗案件医方平均胜诉比例是82%,中国患者胜诉的比例是82%,为什么?
但最终的后果呢?有一例可以证明。中国的杀医伤医事件全世界第一,中国三级医院安装安检系统的比例全世界第一?这是为什么?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韩杰医案,一个医生倒下去,千万个医生获经验!亿万人民遭刧难!
第八节 赔偿费用存在不合理因素
几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但是本人认为这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韩杰医案法院判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程度85%的责任,赔偿数额是 146.514617万元。那么全部赔偿款是172万。这些费用在已发生同类案件算是较高的。本人认为这里存在费用不合理的问题。
1、赔偿的金额是比较高的
很多律师反应当地成年人因死亡事故赔偿,即使是资方百分之百责任,赔偿也就是80—150万,大多数很难过百。本案是172万,属于偏高的。
2、本案的赔偿金完全满足了患者的要求
没有法院关于赔偿项目的详细目录,所以无法详细评论。赔偿金中最大的项目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项金额是99万,精神损害赔偿5万,还有68万,其中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这些费用不会超过10万。
有人说赔偿金包括了几十万律师费和法律咨询服务费等。如果真的是这样,本人认为这些费用的赔偿是不应该的。
3、赔偿应该与支出挂钩,与对社会的贡献挂钩,
一个成年人因公牺牲的赔偿金如果与一个两岁半孩子死亡的赔偿金相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这个问题可能不是当地法院解决的范围,全国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九节 公检法系统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底层公民有时打击过狠
本案之所以会引起社会的热议,还有一个原因是大部分人认为公检法系统对小小的底层公民打击有时过狠。
近几十年的政府部门和法院判案中,出现了很多让老百姓十分关注的案件,例如下面三个:
1、两名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徒刑
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高庄乡土楼村有人在非法捕鸟。随后警方就展开了调查,最终锁定了两名涉嫌掏鸟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分别是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闫啸天在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和朋友一起去河边洗澡时,发现邻居门口有鸟窝,于是二人就拿梯子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并将小鸟高价出售,后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出了4只,不过这4只小鸟刚拿到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5月,辉县人民法院对“大学生掏鸟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闫啸天、王亚军两人犯非法猎捕、出售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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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处罚要与危害挂钩,在当时的环境下,有些偷孩子卖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大学生掏鸟案。但偷孩子的人才判5——8年,而大学生掏鸟卖被判10年半,绝大部分老百姓认为判的过重,毁了两个大学生的人生,因此此案受到老百姓的强烈质疑。
2、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
这个案件也是受很多人关注的案件,原因就是法院的判决竟然离谱到荒唐的程度,让全国14亿人惊愕!
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事件一经报道,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边是法官尊严与法院秩序,另一边是普通民众对判决结果的强烈不满与情绪宣泄。两者之间如何权衡,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触及司法的公信力。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人格与职务尊严理应受到尊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而非采取情绪化甚至过激的言行。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司法权威的建立,依靠的是裁判公正、程序合法、说理充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严厉处罚甚至“天价罚单”。罚款只是一种惩戒手段,并不能成为树立权威的工具。一旦司法处罚背离比例原则,反而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内容是适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而该农妇辱骂法院是在庭审之外,这是场景不适用,错误的地方还不止于此,法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处罚,处罚范围是罚款1000元以下,或者是拘留15天以下,罚款和拘留只能选一个,但是对该农妇是罚款又拘留。
【证据图片】
这可是法院发出的正式《罚款决定书》
面对网民的质疑,法院很快就进行了核查,最后查明确实是适用法律错误,并在第一时间撤销对农妇的罚款决定,并且将10万元罚款和利息退还,同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这个结果让广大网友五味杂陈,最懂法律的一个群体,竟然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往大了说是这是随意编造法律。
3、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如果说这事发生在解放前,有人会相信。因为绝大部分认为现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新中国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是这事恰恰出现在20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电视台的报道证明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明显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花122.5元购买70斤芹菜转手赚了14元,但却被罚款5万元,因逾期未缴还加处5万元,从社会一般人朴素的认识都知道,如此处罚显然不合情理,如果不是报复性处罚那就是权力过于任性,容易给人“依法抢劫”的观感。“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严厉查处本身是应该的,但是也应当兼顾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而不是想当然进行天价处罚。
都说“法律是公平的”,但上述事实明确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十全十美,法官常常是任性的。上面的案例得到纠正,是因为这些案件被网络公开,受到大众的谴责。全国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谁能知道?
很多老百姓认为公检法对贪官宽厚,老百姓同情哪些无权无势无钱的底层人。如果出现对他们过分打击的案例,老百姓必然会为他们讨公道!
第四个对底层老百姓打击过重的案例可能就是韩杰医案了,或将流传千古,警示后人!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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