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二篇 韩杰的罪名根本就不存在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二篇 韩杰的罪名根本就不存在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二篇 韩杰的罪名根本就不存在
目录
第一节 韩杰在本案中受到三个处罚
第二节 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第三节 法院认定韩杰医生的四个错误
第四节 两个鉴定机构和两级法院的逻辑是“最终诊断的疾病在接诊时肯定存在”
第五节 根本就不存在的“查体严重疏漏”
第六节 是谁造成了患儿的嵌顿疝?
第七节 悔之晚矣的四个如果
第八节 刑法要求案件唯一性
本案简单的经过上文已有介绍,本文不再叙述。
第一节 韩杰在本案中受到三个处罚
韩杰在本案中受到三个严重的处罚
1、韩杰所在医院赔偿146余万
2、韩杰受到的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抚州市临川区卫健委。
处罚内容:对韩杰给予警告,并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对科主任罗某同样给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
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29日开出。
处罚依据:抚州市医学会受卫健委委托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方存在漏诊腹股沟嵌顿疝、未请外科会诊、转诊安排不当等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3、韩杰逮捕,被判刑一年

韩杰被判的刑不是“判一缓一”,而是一年实刑。
上面的事实是公认的,不用过多解释。
第二节 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1、福州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
福州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最高等级,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标准,不含脑死亡)。 这个结论意味着医学会从医学技术层面确认了诊疗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中通常会被法院作为重要证据审查采信。
2、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两个鉴定的事实是基本一样的,这是事实。
第三节 法院认定韩杰医生和所在医院的四个错误
韩杰医生当时就职于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法院认定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韩杰医生和第五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四个严重错误:
1、查体严重疏漏:
未对患儿进行关键的腹股沟区域体格检查,病历中无相关记录,导致漏诊嵌顿疝 。
2、会诊制度缺失:
面对肠梗阻疑似症状,未及时申请外科专家会诊,错失手术干预时机 。
3、病情观察不足:
在长达数小时的住院观察期内,未密切关注病情变化,未进一步排查梗阻原因 。
4、病历记录不全:
病历中缺少外科会诊、追加检查、转诊评估及动态病情观察等多项关键记录 。
法院最终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 85%,判决医院赔偿家属 146 万余元 。
当一个医疗案件出现后,倒查医院的问题,常常漏洞百出。即使是再严格的三级甲等医院,查出问题,也常常是轻而易举。查出的问题,是我们需要承认的,也是我们需要改进的。这样我们的医疗才能进步,才能更适合人民的需要。但是如果故意夸大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处理结果不当,也是不应该的。
判决结果: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认定: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过错责任,赔偿146万余元;韩杰及科主任罗刚被行政处罚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
上述四项罪名最严重的是“查体严重疏漏”
第四节 两个鉴定机构和两级法院的逻辑是“最终诊断的疾病在接诊时肯定存在”
患者家属自驾车到江西儿童医院时患者已经无呼吸无心跳,医院给出的诊断是“呼吸心跳骤停(骤停时长不超过20分钟)、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该医院没有对患者做任何化验检查和B 超,X光检查,为什么就能明确诊断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因为典型的“嵌顿性腹股沟疝”,不用任何检查手段,有经验的医生看一眼就可以明确诊断的。
因为江西儿童医院的诊断里有“嵌顿性腹股沟疝”,倒查韩杰接诊时的记录里没有检查腹股沟的记录,韩杰也承认没查腹股沟,于是韩杰漏诊造成患者死亡有直接关系,两家鉴定机构和两级法院认定韩杰“查体严重疏漏”,导致患者死亡有“85%”的关系,韩杰被判刑一年。
终点给出的疾病在首诊时就一定有吗?
如果是成年人的慢性病,这个结论是90%正确的,但仍然存在10%的不确定性,因为终点和始点毕竟有时间差。
对于儿童的疾病,医学公认儿童的疾病变化多,发展快。虽然患者在第五医院仅仅将近12小时,但这12小时有不同的经历,疾病也会有不同的变化。说江西儿童医院确诊的“嵌顿性腹股沟疝”,在韩杰接诊的时候就肯定存在,并以韩杰没检查患者的腹股沟为由而定义为“查体严重疏漏”,被判刑一年,肯定是证据不足的。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查体严重疏漏”。但是本人调查的结果却不是这样。
本案的最大焦点不是当时查没查患者的腹股沟,而是当时是否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把查没查腹股沟当作最大的问题是错误的。
第五节 根本不存在的“查体严重疏漏”
“查体严重漏诊”,是本案最大的问题,也是韩杰医生和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最大的罪过。几乎所有人,包括韩杰医生和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所有人,都承认这项指控。韩杰多次说承认漏诊,承认有错,但不承认有罪!连韩杰本人都承认错误,但是我要告诉天下所有人,这项指控是莫须有的!
一、什么叫“漏诊”
这是一个最最基本的概念,但是两个医学鉴定部门、两级法院和患者的律师,全部把“漏诊”当作最大的问题。其实这是转移矛盾,是故意设下的陷阱。
漏诊是指患者有某种疾病,但由于医生疏忽,或者没做某项检查,因此引发了误诊。如果因关键的漏诊引发了严重的误诊,并且因为严重的误诊引发了错误的诊疗,甚至造成了患者死亡,那么这种漏诊后果就是严重的,也可能严重到入刑。
本案中如果患儿就诊时就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那么韩杰未对患儿进行关键的腹股沟区域体格检查,病历中无相关记录,导致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 。韩杰确实存在漏诊问题,但是对于一位可以独立行医仅四个月的年轻儿科医生因此进监狱,是不是下手太狠!
因此漏诊的前提是患儿从入院到转院期间一直存在嵌顿疝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期间患者不存在嵌顿疝 ,那么漏诊的罪名就不存在,法院的判决就是明显错误的。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不是有没有漏诊,而是当时患者是否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从这点分析,本案很容易就真相大白了。
二.韩杰接诊期间根本不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
鉴定单位和法院要证明本案漏诊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首先要证明患者从入院到转院期间存在嵌顿疝,但是他们的唯一理由是江西儿童医院的结论。
法院承认嵌顿疝是外科急腹症,发展速度快,如果误诊会引发死亡。但是原告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韩杰接诊时患者就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
但是我有九个证据,证明患儿从接诊到转院前都不存在嵌顿疝,那么漏诊的罪名也就必然不成立了。
有明确的八个证据证明韩杰接诊时患者不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
1、2月16日抚州市市立医院就诊结果证明当时不存在嵌顿疝
2月16日患儿首先在抚州市市立医院就诊(三甲医院),做了有关的化验检查,诊断结果是“胃肠型感冒”,未住院,说明当时的患儿不存在嵌顿疝。
2、2月17日韩杰接诊时患者的症状不是嵌顿疝
韩杰大约在凌晨3点接诊了一个患者,两岁半。
主诉症状:患儿连续呕吐两天,伴腹胀,呕吐物带血丝,家属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家属直接提出开具药物、输液治疗,自行判断病症为急性肠胃炎,并携带了2024年2月16日上午在抚州市市立医院完成的血常规检查报告,报告显示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
现场检查:孩子当时比较安静,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相关表现,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工作人员,没做B超检查。
接诊处置:韩杰安排拍腹部立位片,提示肠梗阻,随后收住院,采取补液、护胃等保守治疗。
患儿办理入院手续后,韩杰同步安排血液生化、电解质相关抽血检查,各项检验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
如果当时患者有明显的嵌顿疝症状,这是明显外科疾病,韩杰会将患者转外科或转外院,不会收留住院。
二审法院承认韩杰处理过这类疾病,对嵌顿疝的诊断和诊疗是有经验的,这恰恰证明韩杰没有检查患者的腹股沟,不是漏诊,而是没必要。急诊值班,对于急腹症患者,首先要判断最可能的是哪些疾病,不能穷尽一切怀疑。对于明显不存在的疾病,应该先不管它。
典型的“嵌顿性腹股沟疝”,是很容易从外表看出来的,不用任何检查就可以明确诊断的。江西省儿童医院就是这样判定的,有经验的韩杰也是可以看出来的。
任何一位儿科医生,根据患者临床的症状,表明当时患者主要属于内科急腹症范畴。呕吐物带血丝,首先应该怀疑上消化道出血问题,不应该首先怀疑没有任何指征的嵌顿疝。因此当时没查腹股沟,不是漏诊,而是当时根本就不存在嵌顿疝,何谈漏诊?
3、X光片没提示有嵌顿疝
患者的X光片提示患者可能有肠梗阻,没提示有嵌顿疝。
4、患者主诉症状时,没提出有疝气病史。
5、患者的家属始终没发现患儿存在下腹部包块,也没发现有明显的压痛点
其实家属是与患儿接触患者最多的人,家属可以不知道什么是嵌顿疝,但是,嵌顿疝是明显的,是外观可见的,是有明显压痛点的,是表皮肤发红的。家属在护理患儿的时候,可以很容易发现。但是家属一直没发现异常外观和压痛点。
6、患者7点左右出现排便
患儿急腹症排便,是明显的好事。患儿的奶奶7点左右告诉护士患儿排便了,而且量还不少。这个事实记录在病历里。对于急腹症的幼儿来说,能排便肯定是好事。这件事可以充分证明孩子不是完全型肠梗阻,也不是嵌顿疝。
7、8点交接班共同查房时上级医生没提醒可能有嵌顿疝问题
8点交接班,韩杰与上级医生共同查房时,上级医生没提醒可能有嵌顿疝问题,提出继续执行原诊疗方案。说明上级医生也没有诊断出患儿存在嵌顿疝问题。
8、不能忽视的夜班值班的局限性
韩杰值的夜班是24小时,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要求夜班医生进行完整完美的检查是不可能的,要求夜班医生100%诊断明确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夜班有B超,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但是这与韩杰有关吗?
二、外科检查诊断为“肠套叠”的可能性大
2月17日下午1时左右,患者病情加重,护士找不到儿科医生,没办法带孩子找到外科医生,外科医生有两个结论,一个是高度怀疑孩子是肠套叠,另一个是本院做不了这种手术,需要转院。嵌顿疝是外科手术范围,外科医生也没诊断为嵌顿疝,说明患者转院前仍然不存在嵌顿疝。
上述九个证据证明患儿在第五医院期间根本就不存在嵌顿疝,因此说韩杰漏诊造成患儿死亡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第六节 是谁造成了患儿的嵌顿疝?
上面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患儿在住院期间不存在嵌顿疝,但江西省儿童医院明确诊断患儿的死亡与嵌顿疝有关,这个现象怎么解释呢?
1、患者家属自驾车长途运送患者中途出事
患者病情严重后,儿科找不到医生,外科又治不了,只能转院。转院当然是救护车接送。但转院需要先办理第五医院的出院手续。救护车接送需要费用,因此患者家属自驾车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患者家属始终认为孩子只是胃肠疾病,可以自己送去。他当时并没预料到中途会出现呼吸心跳停止,他当时如果预料到有危险,是不会自驾车转院的。但是把这个结果归结为首诊医生的罪过,实在说不过去?
事实是从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到江西省儿童医院之间的距离大约120公里,这段路是患者家属自驾车运送的。运送时间大约需要2小时。
在离儿童医院还剩10分钟左右车程的时候,患儿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心跳停止的现象。
2、患儿家属对患儿进行了紧急抢救,心肺复苏引发副作用——“嵌顿性腹股沟疝”
由于车上患儿出现了呼吸心跳停止的现象,患儿家属对患儿进行了紧急抢救,心肺复苏。一个非专业的患儿家属,对2岁半的患儿在自驾车里实施心肺复苏,会不会引起患儿嵌顿疝?地球上没有任何一个人会说100%不可能。
不要说是非专业的患儿家属,即使是十分专业的医生也不能保证不会出现嵌顿疝。
胸外按压会大幅升高腹内压,标准心肺复苏的胸外按压,会让胸腔和腹腔压力瞬间急剧升高。
如果原来患儿没有嵌顿疝的历史,那么在心肺复苏时由于胸腔和腹腔压力瞬间急剧升高,有出现嵌顿疝的可能。
如果原来有轻度嵌顿疝,那么在心肺复苏后极可能造成严重的嵌顿疝。原本已经卡在疝环里、缺血水肿的肠管,会被更高的腹压进一步向疝囊里挤压。这会直接加重疝环对肠管的卡压,让静脉回流更差,缺血、肿胀的进展速度变快。可能直接造成缺血肠管的额外损伤。
已经处于缺血边缘的肠管,在持续高腹压和挤压下,更容易从嵌顿快速进展为绞窄。严重时可能诱发水肿肠管破裂、穿孔,加速腹膜炎和感染性休克的发生。
尤其患儿疝环本身狭小、肠管娇嫩,这种机械挤压带来的损伤风险会比成人更高。
以上风险不代表心跳停搏时不该做心肺复苏,心跳停搏本身的致死风险远高于疝损伤。
任何人排除不掉在颠簸的私家车里,非专业人员对幼儿进行心肺复苏是不会引发嵌顿疝的出现和加重的。因此江西儿童医院确诊的嵌顿疝极可能是患者父母在抢救患儿进行心肺复苏时造成的副作用。
患儿于2024年2月17日16时20分被送至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时,已无呼吸和脉搏。急诊病历记载,患儿腹部胀起、触诊发紧,右侧腹股沟有一个按压后无法退回腹腔的包块。初步诊断即为上述五项,经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后,心律一度恢复,但因严重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等再度恶化,于当天17时51分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法院和孩子家属承认在自驾车里对患儿进行了心肺复苏,而非专业人员对幼儿心肺复苏有可能引发嵌顿疝的出现或加重。
转院前第五医院外科检查时没发现嵌顿疝,转院后明显出现,因此嵌顿疝出现的唯一可能就是转院中的心肺复苏引发的后遗症。
3、自驾车中患儿出现了呼吸心跳停止的原因不明
患儿在私家车长途转运途中,曾经发生呕吐,随后很快心跳骤停。从临床角度,危重急腹症患儿呕吐之后,极易发生误吸窒息。狭小颠簸的车厢内,没有医护监护,一旦发生误吸,可以在短时间内造成窒息死亡。这是医学上完全成立的一种死亡路径。但因为没有尸检,究竟是嵌顿疝带来的感染休克一路进展致死,还是转运途中呕吐误吸加速甚至直接造成死亡,只能停留在推测,无法得到实锤印证。
呕吐误吸窒息,极有可能是压垮患儿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但这一关键可能性,没有得到充分的甄别与分析,这也成为全案最大的证据争议点。
尸检是判断死亡原因的金标准。只有通过解剖,才能够确认:肠坏死的真实程度、嵌顿疝确切发生的时间,同时也可以厘清,究竟是感染性休克走向死亡,还是转运途中呕吐误吸窒息成为直接致死因素。
法院说即使没有尸检也可以定性韩杰因漏诊患者腹股沟检查而造成误诊误治引发孩子死亡。本人认为应该有尸检明确死因,但目前没有尸检也可以判定韩杰无罪。因为韩杰接诊时患者并不存在嵌顿腹股沟疝。嵌顿腹股沟疝99%是患者被心肺复苏四造成的,与韩杰完全无关!
第七节 悔之晚矣的四个如果
1、如果孩子家属是16日在抚州市市立医院住院,患者可能不会死亡。
2、如果患者家属在17日3点不是去韩杰所在的医院,而是还去抚州市市立三级医院就诊,孩子也不一定会死亡。
家属16日去的是本市三级医院,但17日凌晨去的是二级医院。一般情况下就医都是奔大医院,这个反常。有人说可能是夜间就近呗!但我了解到的是患者家与这两家医院距离相似。如果当时仍然去那个三级医院,极可能不会出现死亡的结果。
3、在韩杰所在医院对韩杰要求X光检查不满离开,如果当时再去那个三级医院或直接去江西省儿童医院也可能不会出现孩子死亡的结果。
4、如果在转院时用救护车,也可能不会出现孩子死亡的结果
事实是四个如果陆续出现,孩子死亡。谁的责任最大,已经一目了然!但是两个鉴定机构,两级法院对这些事实几乎全部忽略不计,鬼迷心窍,对韩杰接诊时就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坚信不疑。
但是这四个如果只能是如果,孩子死了,这四个如果与韩杰负全责又有什么关系呢!
第八节 刑法要求案件必须排除一切其他可能
法律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排除一切其他可能,“疑案从无”。
本案原告既没有任何能证明韩杰接诊时就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的可靠证据,也没有非专业人员在运行的私家车上对两岁半的孩子做心肺复苏100%不会引发“嵌顿性腹股沟疝”的证据,还没有能证明长途运输呕吐患儿途中绝对不会呕吐,也不可能会出现呕吐误吸窒息的公认可靠的证据。
本案的三个最重要的问题全部存疑,如果原告拿不出新证据,那么本案就必须翻案!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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