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一篇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

栏目:医政和法律问题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09-14 11:16:55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一篇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第一篇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

本人两年来发表了100多篇文章,全部清一色是质疑强制全民补碘的文章。尽管有人希望我参加一些案件的评论,但是本人个人能力有限,强制全民补碘案件是个特大案件,涉及全国14亿人的健康问题,我必须一心一意,全力以赴对待。

但是当我发现韩杰医案,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本案的出现和判决结果,涉及对医生的公平,涉及今后的医患关系,涉及今后的医疗方向。因此我应该发表一下我的不同观点!

第一节 韩杰案件的简单经过

一、韩杰医案简单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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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韩杰完整还原患儿就诊始

文章题目】《完整还原患儿就诊始末,浅谈《医疗事故罪》判决争议

作者韩杰 小儿内科医师

证据来源】《丁香园社区》病例库

https://www.dxy.cn/bbs/newweb/pc/home

摘要

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叫韩杰,是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执业医师,也是本案当事人。事件发生至今,我始终没有在网络平台发布过任何回应。最初我寄望于医院能够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本次医疗纠纷,妥善厘清诊疗相关责任,但事情最终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预期,我本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背负刑事追责,这样的结果让我难以接受。

接下来,我完整客观还原当年患儿就诊全过程。

2024217日凌晨三点左右,患儿家属带孩子前来我院急诊就诊。家属自述孩子已经连续呕吐两天,直接提出开具药物、输液治疗,自行判断病症为急性肠胃炎,并携带了2024216日上午在抚州市市立医院完成的血常规检查报告,报告显示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

结合孩子当时的临床表现,我判断需要拍摄腹部立位片,排查肠梗阻风险。患儿父亲当时情绪较为急躁,表示自己通过网络检索相关症状,认定仅为普通肠胃炎,不认可拍片检查的必要性,随即抱着孩子离开。后续患儿奶奶单独返回诊室,表示家属商议后同意完成影像检查,拍片结果提示患儿存在肠梗阻。

我当场调取电子影像胶片,向家属说明孩子的病情,并结合当时身体状态制定初步治疗方案:先通过输液补液、对症缓解不适,采取保守治疗持续监测身体变化;如果病情持续加重,则立刻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家属商议后同意先在我院接受保守治疗。患儿办理入院手续后,我同步安排血液生化、电解质相关抽血检查,各项检验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

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工作人员,且孩子当时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相关表现,综合当时情况,当时未安排B超检查。

当日早上七点,患儿奶奶告知医护,孩子排出大量绿色稀便。

上午八点多,我完成与下一班医师的交接工作。接班医师先在院电脑里调取患儿病历、全部检验报告,随后带领我们前往病房统一查房。上级医师现场查看患儿状态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缓解脱水症状,持续观察病情发展。

查房工作结束后,我回到办公室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随即打卡结束值班,此后便不再知晓患儿后续诊疗情况。家属提及孩子病情突发变化时未能找到医护人员,该情况我从未收到医院任何通知,直至次日到岗上班,我才得知患儿已经转往其他医院救治。

   这名患儿从入院至转院,在我院停留时长仅有十小时左右。我的法定值班时段为2024216日早八点至217日早八点,当日下班打卡记录均可查证。

以上是我全程接诊、处置该名患儿的完整客观事实。今天完整还原整件事经过,我并非想要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我认可本次诊疗过程中我存在处置疏漏,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这样的刑事判决结果令我难以理解,也恳请社会各界客观评判整件事件。

在此,我梳理法院认定我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三项核心依据,并提出我的几点疑问:

第一,判决书中认定我未落实医师首诊负责制。对此我存有疑问:在我完成值班交接、正常下班离岗,且全程未收到医院任何关于患儿病情恶化的通知前提下,是否还需要持续对患儿后续病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判决认定我严重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当日上午八点查房时,上级医师一同查看过患儿实际状况,并未提出修改、补充我此前制定的诊疗方案,为何最终仍将“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的责任全部归于我一人?

第三,判决判定我存在漏诊行为、延误患儿救治。患儿入院时仅作出阶段性初步判断,并不存在确诊遗漏的情形。同时当日早间上级医师共同查房评估过孩子状态,患儿整体留院时长仅十小时有余(当日凌晨3:50入院,14:00转院),以此认定我延误病情,我无法认同。

证据图片1.2.jpg

【说明】

查阅很多有关资料,此文所写内容,虽为被告韩杰所写,但内容几乎完全属实,没有任何人对上述内容提出异议。

第二节 与韩杰医案有关的十一个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初步分类

直接涉及本案的单位和个人有十

一、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关系的六个单位和个人

在这十一个与本案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中,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是六个,分别是三家医院(抚州市市立医院、江西省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患者、患者父母、韩杰。韩杰虽然是江西省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儿科医生,但是因为是首诊医生,是被判刑者,因此特殊提出。

在与患者死亡有关的六个单位和个人中有三个无责。

1、患者无责

患者本人,是一个2岁半的孩子,没有自主能力,因此患者在本案中无,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2、抚州市市立医院无责

患儿在215日就出现腹胀症状,216日上午曾到当地三级公立医院(抚州市市立医院)儿科就诊,做了医学化验,被诊断为“胃肠型感冒”,开药回家观察。如果说漏诊,那么之前接诊的医院和医生是否也有责任?因所有人没有追究该院和医生的责任,本人也不追究他们在本案中的责任。

3、江西省儿童医院无责

20242171620分医院接诊患者的时候,患儿已经停止了呼吸和心跳,该院及时进行了抢救,但是不成功,1751分宣布抢救不成功。鉴于这种情况,江西省儿童医院对孩子的死亡没有责任,本人也不追究。

除了上面说明的两个医院和患者个人对孩子的死亡结果没有责任之外,一个医院和两个个人,与本案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这个医院就是江西省抚州健强第五医院,两个个人是韩杰和患者父母。

以上三者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后面的文章里详细叙述。

二、与判决结果有关的是五个部门

与本案判决有直接关系的五个部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抚州市医学会、做司法鉴定的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患者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将在后面的三篇文章里分别介绍。

    第三节 医学鉴定部门和法院认定韩杰医生在本案中有三个错误

法院认为韩杰的错误是:

‌作为执业医生接诊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漏诊延误病情,导致患儿病情恶化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具体来说,法院认定的核心过错有三点:

1、‌漏诊嵌顿疝‌:

没有按诊疗规范探查患儿腹股沟区,也未安排B超、CT等辅助检查,漏诊了致命急症嵌顿性腹股沟疝。‌‌

2、‌未请外科会诊‌:

确诊肠梗阻后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错失解除肠梗阻的时机。‌‌

3、‌未密切监测病情‌:

从凌晨3时患儿入院到上午11时韩杰下班,长达8小时只采取输液治疗,未落实自己在病历中写下的“高度警惕嵌顿疝”等风险排查措施,也未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法院认为,患儿入院到死亡仅十几个小时,韩杰的漏诊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没做尸检并不影响这一认定。二审还查明,韩杰此前接诊同类肠梗阻患儿时均会做腹股沟查体,说明他清楚相关诊疗规范,并非能力不足。

第四节 医学鉴定部门和法院认定韩杰医生的三个错误都是错误的

我的这个结论几乎是所有人想不到的,不理解的。甚至连韩杰医生已经承认的错误的部分我也要完全推翻。

99.9%的人都会认为我是胡说八道,绝对不可能,但我会从医学事实、医学道理和法理上说明和解释这个问题。

没有可靠证据的结论,本人从来是不说的。20年来本人发表大量文章的事实足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我的文章充满不实的内容,我早就被抓了,哪里还允许我起诉国家卫健委,起诉国家疾控局?

法院提出韩杰医生的三个错误,其实都是夸大事实,甚至是无中生有:

1、“漏诊了致命急症嵌顿性腹股沟疝”。问题‌‌

这个问题是本案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如果事实真实存在,那么韩杰有一定错误,但也不至于判刑。但大量证据证明,这个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有人会认为我疯了,两个医学鉴定机构同步认为事实存在,两级法院都认为事实存在,你既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是法律专家,凭什么说“事实不存在”?

江西省儿童医院的诊断主要内容是患者存在不可回纳的嵌顿疝”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而首诊医生在检查患儿时承认“没检查患者腹股沟”,因此患儿的死亡与韩杰的漏诊有直接关系,因此韩杰的错误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应该被判刑一年。

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从韩杰接诊患儿开始,到韩杰下班时为止,患儿根本就不存在不可回纳的嵌顿疝”,也不存在“致命急症嵌顿性腹股沟疝”。证据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六个。因为这个问题很关键,又很复杂,因此在后面的文章里详细论述。

2、‌未请外科会诊的问题‌:

由于第一个问题不存在,那么第二个问题与韩杰也没什么关系了,即使有关系,也是接班医生的问题,让一个24小时值班的医生下班后继续负责到底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3、‌未密切监测病情问题‌:

对患者住院观察是正确的,输液解决患者脱水的做法也是正确的。病案也写明了“如果病情加重及时转诊也是正确的”,特别提出“高度警惕嵌顿疝”,也是正确的、负责任的。韩杰法定工作期间,患者不存在病情恶化问题,因此‌未密切监测病情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后来的问题是后来医生的问题,与韩杰医生无关,否则就不存在“交班”的程序。

第五节 韩杰医生诊治的真实错误,其实是不应该首选X光检查

几乎所有人没有一个人指出韩杰的这个错误,但是我认为应该说出。但是这个错误并不是韩杰医生独有的错误,而是几乎所有西医医生都存在的错误。这个错误就是不应该对患儿首选X光检查这类疾病。即使当时B超没上班,也不应该用X光检查。

韩杰医生对患儿要求做X光检查是不适当的,反而所有人都认为韩杰的这个做法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我认为孩子的父母拒绝这项检查是正确的。

1、X光主要是针对骨科疾病

X光主要是针对骨科疾病,患者是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都是软组织,X光对它们是不敏感的,特别是对儿童的腹部检查,不应该是首选。

2、卫生部规定“不应该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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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射线风险,结果又不敏感的检查,对幼儿是不应该首选的,即使当时的环境,也没必要必须X光检查。

        3、韩杰医生依靠X光的诊断把自己送进监狱

事实上韩杰医生恰恰因为错用了X 光检查,做出了不十分可靠的“肠梗阻”的诊断,引发了致命的法律风险,而且可能至今不能醒悟。

普通X光对肠梗阻的诊断能力是很有限的,即使是典型的肠梗阻,也只是提示可能存在,无法准确确诊,常常需要CT 进一步诊断。特别是对未完全阻断的肠梗阻,由于还有小小的通道存在,还有少量气体和液体的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单靠X光,是很难得出准确诊断的。

韩杰接诊时患者平静,腹部平软,没有腹胀的事实,证明患者即使存在肠梗阻,也肯定不是完全阻断性肠梗阻。另外7点左右排除大量大便的事实,也充分证明患者100%不是完全阻断型肠梗阻。这种情况下用X光拍片是不可能得出准确的肠梗阻结论的。但是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韩杰因此得出准确的“肠梗阻”诊断。事实上恰恰是这个诊断+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现在的医生,几乎完全靠各种检查诊断疾病,离开各种检查,几乎不能诊断。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因为他是冤案。否则以后的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看病难,看病贵”更加明显!

韩杰医案本人计划发表八篇文章评论:

第一篇 韩杰医案必须翻案!

第二篇 韩杰所在医院在本案中的八个错误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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