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我要求公开的信息,百分之百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

栏目:《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08-29 11:43:51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第四十六章 我要求公开的信息,百分之百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

很多朋友告诉我,我的文章太长,太繁琐。确实如此,我心知肚明。但如果不这样证据确凿,文章就肯定被删,即使这样也常常被删。专家、媒体、官方的一句话顶我一万句。他们说一句话,即使不说证据,大多数人也会信息。我的话即使有多个证据,大多数人顶多半信半疑。因为我只是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没有医学学历,没有职称背景,如此大胆说话,没被抓起来已是万幸。

在全国20年来把质疑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当作事业来做的人,只有我一人。

    目录

第一节 昨天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个立案通知

第二节 有人提出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节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

第四节 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开制定依据的案例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的明文规定

第一节 昨天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个立案通知

昨天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个立案通知

 

第二节 有人提出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国家疾控局不承认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碘缺乏病病区判定》GB16005-1995GB16005-2008都规定居民饮用水的水碘低于10μg/L,就被定义为缺碘地区,但GB16005-2025却把居民饮用水的水碘低于40μg/L,才被定义为缺碘地区。本人申请公开如此更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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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碘地区的条件是居民饮用水水碘低于40微克/升,如果缺碘地区出现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就是碘缺乏病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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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疾控局的回复说“经查,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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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网友也说“绝对告不成”

有网友说“绝对告不成”,“因为问的内容本身就不是法定公开的内容。法定公开的是标准文本,不是证据论证等过程材料,专家论证等流程属于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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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这样吗?请看证据。正确的结论来源于可靠的证据。

第三节 请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

本人要求国家疾控局公开的信息,是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

1、《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证据来源】20229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摘要】

“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证据图片】

        【说明】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编制说明》的“国家标准标准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把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由居民饮用水水碘10微克/升提高到40微克/升就是GB16005-2025的主要内容之一,本人要求公开这样做的依据,是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

2、《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证据来源】2020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摘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证据图片】

   上述证据明确证明国家疾控局在编制GB16005-2025时应该有《编制说明》,《编制说明》里应该有“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而GB16005-2025的水碘指标是该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之一”,因此申请公布把水碘提高四倍的依据就是合理合法的。

 



因此GB16005-2025 是政府信息确定无疑,与之配套的《编制说明》也是政府信息,也是确定无疑,是法定必须公开的。

第四节 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开制定依据的案例

1、《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论文题目】《《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作者】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证据来源】 百度文库

https://wenku.baidu.com/view/0205222ccfc789eb172dc809.html

【摘要】

“四 、编制过程

本标准于2006年由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立项,2007年列入计划;2007

签订2007年卫生标准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同年6月获得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批准,并获项目补助经费

4万元,执行期20072008年。为此正式启动本项目。

1.征询有关专家意见:2007725日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扩大的(太原)会议[4]:同意下调碘盐中

的碘含量。

1)将现行的35±15 mg/kg 下调为:30±10 mg/kg,其碘含量的变异系数由21.4%降低至16.6%

2)对两类碘缺乏病消除状况的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未达标地区(以省或县为划分地区),尿碘>250(g/L 30±10 mg/kg

已消除地区,尿碘<250(g/L25±8 mg/kg

【证据图片】

 

【说明】

这个《编制说明》是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编制的,其中“编制过程”也介绍得很详细,上述事实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要求是应该有《编制说明》的,说明里是应该有标准制定的依据的。

2《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编制说明

【论文题目】《《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编制说明》(GB16006-2025

【作者】国家疾控局

【证据来源】国家疾控局

【摘要】

“四、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

(一)标准的修定依据

本标准在碘缺乏病消除的判定上依然采用地方性克汀病、甲状腺肿大率、尿碘、盐碘做为主要技术指标。其中甲状腺肿大率和地方性克汀病代表碘缺乏病病情情况;尿碘能反映人体的碘营养状况,包括从饮水和膳食中摄入的碘;盐碘做为干预措施的衡量指标。

本标准参考 WHOUNICEF ICCIDD 联合制定的“评估碘缺乏病并监测其消除”(第三版)[9]UNICEF 2018 年制定的“碘盐及人群碘营养监测指南”[10],以及国内现行的有关标准、文件。

本标准起草小组采取了专项调查、以往数据分析、文献综述等多种方法,开展了本标准的研制工作,在此基础上,修订了《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二)通过问卷调查明确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为了准确地反映出当前《碘缺乏病消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存在的问题,项目组对全国从事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及主要结果见附件一、二。其中反映出的《标准》存在问题如下:

【证据图片】

        【说明】

GB/T16006-2025的编制说明也基本是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有配套的《碘缺乏病消除》编制说明,说明里也说明了“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

因此本人要求公开把居民饮用水水碘小于40微克/升的地区定义为缺碘地区的依据,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3、有的国家标准确确实实没有《编制说明》

本人查找了很多国家标准,发现有的国家标准确确实实没有《编制说明》,但是没有《编制说明》的国家标准的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大多数在标准的前言里、标准内容里、标准的附件里、标准的《参考资料》等地方找到。

例如:

1、GB16006-1995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在国家标准的“前言”里有说明。

 国家在制定GB16006-1995标准时引用了国际标准,在前言里声明了“本标准是以WHO、UNICEF、ICCIDD三个国际组织推荐”。

在文件正文里也声明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联合推荐的《碘缺乏病及其防治计划 的考核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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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GB 16006-2008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在国家标准的“前言”里和附录C里都有说明

国家在制定GB16006-2008标准时,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文件正文里声明“本标准以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 ICCIDD三个国际组织于1994年推荐的将碘缺乏病IDD作为公共卫生问题予以消除的标准’(参见附录B2001年推荐的将碘缺乏病作为公共卫生问题可持续消除的标准’(参见附录C”。

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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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国家标准,由于都是引用国际组织的标准,因此只要简单声明是引用哪个国际组织标准就可以,也就没必要再用《编制说明》说明了。

上述事实证明国家标准不但要提供标准原文,还要提供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这才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家标准。

因此本人要求公开的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是合法合规的。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的明文规定

1、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家疾控局在编制国家标准GB/16005—2025时,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标准里必须有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因此本人要求国家疾控局公开把居民饮用水水碘低于40微克/升就定义为缺碘地区的依据,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应该公开的范围,而不是简单的咨询。

5.1.png          2、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第三章主动公开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30多年的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引发了很多人的质疑,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就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由于本案涉及“食品药品”,也完全符合第20条第13款的规定,属于优先主动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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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但是国家疾控局却千方百计不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

1、“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人申请公开后,国家疾控局没说因信息保密而不能公开,因此第十四条不适合本案。

2、“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也不存在第三者,因此这条也不适合本案。

3、“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是“内部事务处理信息”,也不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我要求公开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里要求的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百分之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规范的内容,国家疾控局千方百计不公布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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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有监督政府工作的义务。定义全国缺碘地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全国14亿人的健康,我有责任调查、质疑,提出信息公开。少数人一意孤行,不公布标准制定的依据,就强制全国执行的时代,必须一去不复返!!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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