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今年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立案成功

栏目:《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08-26 19:07:19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最后的抗争 第四十五章 今年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立案成功

    目录

第一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第二节 DeepSeek助力本案

第三节 为什么要把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提高了四倍?

第四节 本人今年向国家疾控局发出四次申请公开,全部不予回复,为什么?

第一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昨天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这说明本人2026年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的案件已经立案,案号《(2026)京01行初1005号》。1.1.png 

第二节DeepSeek 助力本案

DeepSeek查询“制定标准的根据应不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DeepSeek回答如下:

 


上面的事实说明本人要求公开的GB16005-2025 把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的GB16005-1995GB16005-2008的“小于10微克/升”,提高到“小于40微克/升”的根据,属于政府在制定GB 160052025时采集到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保密内容,也不属于“过程”信息,必须出现在“编制说明”里,但是该文件在发布后,并没有同步发布“编制说明”,本人申请公开,国家疾控局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回复,这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也是明显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

第三节 为什么要把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提高了四倍?

GB6005-1995HGB16005-2008的水碘标准都是“小于10微克/升”,但是GB 16005-2025的标准里把水碘标准提高了4倍,这是为什么呢?应该有解释,有说明。但是国家疾控局只发布了文件原文,没发“编制说明”,这是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的。

由于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都要求中国强制全民补碘,要求中国食用合格第一的地区必须达到90%以上。

1、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要求强制全民补碘。

【论文题目】为什么要搞全民食盐加碘

【证人】陈祖培

【证据来源】人民政协报2002年8月7日

摘要

碘营养正常地区的人群服用碘盐以后 也是安全的。国际控制IDD理事会在它的声 明中强调:“碘盐中的碘量对于碘摄入量已经充 足的人群来讲‚不会带来医学上的麻烦‚我们推荐:所有缺碘国家都要实施全民食盐加碘

证据图片

3.1.png 

2、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要求中国强制全民补碘

【论文题目】《食盐加碘项目的监测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的判别指南》

【证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证据来源】https://www.unicef.org/nutrition/files/Monitoring-of-Salt-Iodization.pdf

摘要

UNICEF强调普遍食盐加碘(USI)是指所有家庭或加工食品用的食用级别的盐全部加碘(The concept of universal salt iodization entails the iodization of all food-grade salt . i.e. salt used in both households and during food processing

UICEF在文件中强调的3个要点,分别是:

1)学龄儿童的适宜碘营养范围是指受检测儿童的尿碘中位数由原来的100–199 μg/L改为100–299 μg/L。

2)用尿碘中位数(mUIC)定义群体的碘营养状况。

3)继续推行全民补碘

说明

强制全民补碘30 多年来维持强制全民补碘的理由主要是两个,一个是8-10岁儿童的甲状腺肿大率,第二个就是8-10岁儿童的尿碘,但是现在靠这两个理由继续推行强制全民补碘已经不灵了。因为现在的中国,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和儿童尿碘全部达到了标准。如果水碘标准还定义为10微克/升,全国只有83.6%的地区能被定义为缺碘地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的要求有差距。因此选择了水碘低于40微克/升就可以被定义为缺碘地区。因为全国水碘低于40微克/升的地区为94.5%,这就是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提高四倍的主要原因。

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提高4倍,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完全是为了继续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的需要而制定的非法标准,根本不是中国人民的需要,而是为了某国的需要!

第四节 本人今年向国家疾控局发出四次申请公开,全部不予回复,为什么?

1、第一次申请公开:

4.1.jpg        国家疾控局回复:

4.2.jpg 

说明:

世界卫生组织至今仍然把儿童尿碘为100199微克/升定义为碘营养“足够”,把200299微克/升定义为碘营养“超过足够”。但是本人发现在国家疾控局制定的多个标准中把“足够”改为“适宜”,把“超过足够的“200299微克/升也改为“适宜”。国家标准重要数据的制定和修改根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里的内容,因此本人要求公开这样修改的根据。但国家疾控局不想让老百姓知道碘营养标准修改了,更不想让老百姓知道修改的原因,因此回复“经查,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拒绝回答。

2、第二次申请公开:

4.3.png 

国家疾控局回复:

4.4.jpg 

【说明】

国家疾控局只希望老百姓知道2000年以来,我国碘缺乏病相关监测结果显示,人群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范围不想让老百姓知道这个“适宜范围”的具体数据。因为如果老百姓都知道了国家疾控局把儿童尿碘200—299μg/L定义为“适宜”,会有很多人提出质疑的。

因为我指名道姓要求公开这个数据,国家卫健委对我公开了这个数据,但是特别强调这个数据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参与制定的。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

《碘缺乏病消除》里说“2018 年制定的‘碘盐及人群碘营养监测指南’将儿童尿碘参考值范围修改为100-299μg/L”,还说“本标准参考 WHO、UNICEF 和 ICCIDD 联合制定的‘评估碘缺乏病并监测其消除’(第三版)[9],UNICEF 于 2018 年制定的‘碘盐及人群碘营养监测指南’[10],以及国内现行的有关标准、文件。”。

上述证据证明国家疾控局知道这个标准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文件,为什么骗我说是世界卫生组织参与制定的呢?

 3、第三次申请公开:

4.5.png 

国家疾控局回复:

4.6.jpg 

说明:

国家疾控局在编制GB;T16006-2025时引用了“将儿童碘的适宜范围调整到100299μg/L”的标准,本人要求公开这个国际标准的文件名,就是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应该公开的。但是国家疾控局可以公开这个国际文件的主要内容,却不愿意公开这个文件的文件名,还是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回复。为什么呢?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知道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这个文件是非法文件,不敢公布?!

4、第四次申请公开:

4.7.jpg 

国家疾控局回复:

4.8.jpg 

说明:

国家疾控局只希望让老百姓知道“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把中国缺碘地区的水碘标准提高了四倍,不需要老百姓知道为什么,因此国家疾控局明明知道《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说明根据,但国家疾控局还是那句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拒绝回复!

   本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全部都是政府信息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是国家疾控局全部说成是“咨询”,拒绝回答,这是为什么?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国家疾控局不想让公众知晓的,还会有其他解释吗?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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