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简介 第八章最简单的案件,最艰难的判决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七辑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简介 第八章最简单的案件,最艰难的判决
目录
第一节 再次申请公开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节 感谢国家卫健委提供本案最关键证据
第三节 本案一审于2020年8月16日开庭
第四节 最简单的案件,最艰难的判决
第五节 法院拖延公布判决书
第一节 再次申请公开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由于第一次申请公开的申请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存在明显撒谎问题,又由于本案已经立案,等待审理,本人决定再申请一次看看国家卫健委的态度有没有改变。
1、申请公开
2、国家卫健委用“考古”的速度回复我的申请公开
我的上述申请与第一次申请内容是相似的,都是申请公开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国家卫健委完全可以以“一案不二次受理”的原因拒绝回复,但是国家卫健委却迟迟没有反应。
在21世纪20年代的中国国家卫健委,查询一份国家卫健委的一份信息,应该是分分秒秒的事。但是出乎14亿人意料之外的事真的出现了。
我知道国家卫健委在1996年发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时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没有安全评估报告,因此向国家卫健委申请公开有关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试验报告,但意外的是国家卫健委明知道没查到应该回复没查到,但国家卫健委竟然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
本人于2020年3月1日要求公开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这本来是件非常简单的事,有就公布,没有就告知没有或没查到。但是出乎14亿人意料之外,26天没查到,通知我延长时间。(我是3月1日发出的申请,国家卫健委承认是3月27日发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但这里标注的是3月19日)
国家卫健委查询一个国家卫健委的文件,50天没查到,难道查个文件需要“考古”吗?
第二节 感谢国家卫健委为本案提供最关键证据
一、国家卫健委的最新回复
我的申请公开对国家卫健委来说,是一次正义和邪恶的较量。国家卫健委有四种回复:
1、“一事不二次回复”,退回申请,理所应当。
2、是继续说我申请公开的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3、实事求是,未查到,就告诉我“未查到,该信息不存在”
4、如实告诉我真实的过程。
一个简单的问题,国家卫健委经过50多天的研究,最终正义战胜了邪恶,出现了实事求是的回复。2020年4月24号的回复如下:
二、 国家卫健委的最新回复证明如下五个问题
1、证明了中央电视台播放钟凯说的话是有明显错误的
央视网2017年06月19日 《消费主张》消费测评:国产食盐安全吗?钟凯说“在批准它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包括了大家关心的,比如说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畸、致癌等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都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所以不会有这种慢性危害,我们在批准一种添加剂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大家想到的长期大量吃会不会有问题”。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证明钟凯说了谎话。
2、证明了国家卫健委2019年的回复明显错误
本人要求公布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2019年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发给我的回复说“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卫健委的最新回复证明当时根本就没做这方面的任何安全性的研究和实验,不存在与本案有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因此证明“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纯属欺骗。
3、证明了国家卫健委的答辩明显错误
由于本人认为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是错误的,因此于2019年12月23日把国家卫健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立案。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再次肯定了我要求公布的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属于风险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因此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但是现在国家卫健委已经公开承认在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时,没做任何实验,更没有风险评估报告,而是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文件决定的。这样国家卫健委发给我的答辩状的所有理由完全是子虚乌有,完全是欺骗。
4、国家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不应该没有任何备案
“经查,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但我委档案中并未找到相关文件,建议你自行查阅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
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国内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口头说是引用“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文件,但引用了那个文件又没有任何备案,请问这就是国家卫健委对人民健康的负责吗?
虽然国外有的国家允许应用,但仅仅是在餐桌盐里少量应用。中国是全世界唯一大剂量,大范围。长时间应用亚铁氰化钾的国家,在此之前根本就没有先例。由于国外应用很少,因此国外并没有对亚铁氰化钾大剂量、数亿人长期用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5、让我去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查是不应该的
国家卫健委说“建议你自行查阅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被强迫吃过量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我要求公布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报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过量添加是国家卫健委搞的事,你拿不出任何证据,凭什么让我去联合国查?这是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健康负责吗?
上述事实,铁证如山,国家卫健委对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事件没做任何安全性试验!
三、感谢国家卫健委为本案提供关键性证据
国家卫健委发给我的第二个回复,没有坚持说我申请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归于“行政司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而是是实事求是的回复,这个证据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感谢国家卫健委在这个问题上能够说实话。
第三节 本案一审于2020年8月13日开庭
数万人关注的我因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要求公布安全性实验报告的案子已经于2020年8月1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毕。
9点半开庭,10点半结束。我方2人,原告是我,我女儿旁听。对方4人。国家卫健委干部一人,律师一人,旁听2人。已经显示出明显不平等。
庭审是简化的,不念起诉书,也不念答辩状,律师没有辩护词,我准备了很多应对,一个也没用上。完全是现场发挥,回答主审法官的问题。与平时看电視剧里看到的明显不一样。
开庭时国家卫健委官员公开承认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并解释没找到的原因是人手不足。为我提供了国家卫健委未找到本人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的人证。
一旦法院公布庭审结果,即使胜诉也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为了食品安全的斗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败诉还要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下决心斗争到底。
第四节 最简单的案件,最艰难的判决
由于本人是全中国第一个因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而质疑国家卫健委,并把国家卫健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因此本案受到全国无数人的关注。
但是本案猪年起诉,鼠年开庭,牛年到来还没有结果。
我起诉国家卫健委的案子从2020年8月13日起变成一个全世界最简单的案子,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却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7个多月仍然没有结果,应该吗?
一、我起诉国家卫健委的案子已经是全世界最简单的案子
有些人认为我起诉国家卫健委的案子我很难胜诉,但是我要告诉你,这个案子用一个“非常”已经不能说明它简单,只能用“非常非常简单”来说明其简单的程度,理由如下:
1、我的诉讼请求非常简单
我起诉国家卫健委的诉讼请求非常简单,就是撤回国家卫健委“卫政申复[2019]0661号”回复。
撤回后重新回复,把“你申请回复的内容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改为“你申请回复的内容未查到”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诉讼请求难道不是全世界非常简单的吗?
2、事实非常清楚,非常简单
有些案件很复杂,涉及很多人和事,法院审理的时候也很麻烦。但是本案就一件事,就是1996年发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时有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事件非常简单。本案只开庭一次,一个小时法官就调查清楚,也证明本案事件很简单。
3、证据非常确凿,非常简单
本案有两个最主要的证据,全部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一份是2020年4月24日国家卫健委为我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国家卫健委1996年根本就没做任何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根本就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更不可能有报告公开。。
为我提供第二份有力证据的是国家卫健委出庭的官员在回答主审法官的问题时公开承认了没找到我申请公开的报告。
这两份最有利的证据充分证明国家在1996年发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时候根本就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根本就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更没有风险评估报告。
尤其是这两份证据都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更显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法律根据非常明确,非常简单
法官和法院都应该是依法判决,但法律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有一些法律条文的不详尽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必然会出现一些可轻可重,可左可右的问题。但是本案针对我提出的问题,有非常明确,非常准确的法律条文,用本条文就可以毫无异议,准确判决,使本案的判决非常简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4款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国家卫健委公开承认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信息,却告诉我保密,明显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个案件如果被告完全承认原告所述事实的存在,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就非常简单,而且不会出现不服判决而上诉的情况,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我们的北京一中院,却一年多没有结案,这是为什么呢?
二、如此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一年多不结案?
在古今中外大量案件中,存在上述四个非常简单的极少,本案也可能是唯一的。其中原告的证据全部是被告提供的,这一点就古今中外也是唯一。但是就是一个这样简单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一年多,这是为什么呢?
法定审理期限是半年,虽然有疫情影响,但开庭后七个多月还没有结果,是不是不应该了?。
三、两次询问判决书都说因疫情影响,还没发出判决书
庭审后我们2次询问判决书何时发出,法官都说因疫情影响,判决书一直没发。
上述过程就是本案的基本流程。
第五节 法院拖延公布判决书
一、本案应该尽早判决的四个理由
1、本案属于公益官司,应该优先处置。
2、本案属于食品安全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优先审理。
3、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人证、书证都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是国家卫健委完全承认的,千真万确的。
4、本案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
在上述条件存在下,判决书迟迟不下,应该是法官或法院想搞歪门邪道。
二、法院拖延公布判决书与理不通,与法不容
本案应该优先审理的四个理由都是有据可查的,但是本案不但得不到优先审理,反而被一直拖拉,甚至开庭后半年仍然音讯全无。
1、延期开庭本人完全理解
本案1月7日立案,7月7日结案。审理期间遇到疫情,延期,本人一切听从安排,没提过任何异议。
2、开庭后半年没有结果还赖疫情,与理不通,与法不容
本案是普通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是半年(包括法定假日),但本案半年还没有结果,是不是可以定义为“不作为?”。开庭后的任务就是一篇用法律语言写的作文,与外界人员基本无关,开庭半年仍然无结果还说是疫情耽误,而且对原告没有任何通知、解释,真的有点说不过去。严格的说,这种做法是与理不通,与法不容。
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中国人民的食品安全,奋斗终生!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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