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第七章 为什么要因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起诉国家卫健委?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七辑 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简介第七章 为什么要因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起诉国家卫健委?
目录
第一节 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事实
第二节 国家卫健委专家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是经过大量试验证明是安全的
第三节 要求公布“有关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和国家卫健委的回复
第四节 为什么要起诉国家卫健委?
第五节 起诉国家卫健委的起诉书
第六节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书
第七节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书总的五个错误
第八节 古今中外原告被告证据神奇的90%相同
第一节 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事实
本人在编著《中国补碘真情录》的时候发现卫生部1996年提出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国家标准(原来是5毫克/公斤改为10毫克/公斤(以亚铁氰根计),添加数量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最大量的24%。而且强制让13亿人食用,公开说是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是做了大量的实验,证明是安全的。
【论文题目】【GB 2760-1996】
【作者】卫生部
【证据来源】卫生部国家标准
【摘要】
亚铁氰化钾 添加数量 0.01(以亚铁氰根计)
【证据图片】
第二节 国家卫健委专家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是经过大量试验证明是安全的
国家卫健委的专家在中央电视台的讲话,食盐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是安全的。
【论文题目】《消费主张》 20170619 消费测评:国产食盐安全吗?
【作者】中央电视台
【证据来源】央视网2017年06月19日 21:00
https://tv.cctv.com/2017/06/19/VIDELej2QeMtiHkZrJMon3xT170619.shtml
【摘要】
“其实最简单的判别标准,它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那么在批准它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包括了大家关心的,比如说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畸、致癌等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都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所以不会有这种慢性危害,我们在批准一种添加剂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大家想到的长期大量吃会不会有问题。。
【证据图片】
一、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就一定安全吗?
1、亚铁氰化钾在我国确确实实是合法的食盐添加剂
1985年的食盐国家标准中就承认了亚铁氰化钾的存在,因此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是合法的,确定无疑。
2、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就一定安全吗?
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不能保证是非常安全的,因此国家大约每五年整顿一次,对那些有证据证明不安全的,或者是过时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淘汰。在五年之内对公民意见较大的添加剂也要退出。因此宣传国家法定的食品添加剂就一定是安全的是没有根据的。
我国政府五年之内取消了50多种食品添加剂
我国近几年陆续取消了50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在取消前都是合法的。
面粉里添加增白剂是国家允许的,以国家粮食局高级工程师谢华民等人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取消了面粉里添加增白剂。
认为亚铁氰化钾是国家批准应用的,就会“绝对安全”,是错误的。
二、中国应用亚铁氰化钾之前进行过实验吗?
钟凯说:“在批准它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畸、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都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
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还是让证据说话。
1、中国应用亚铁氰化钾前根本就没做过任何实验
我国在1985年的食盐国家标准GB5462—85里,第一次规定了亚铁氰化钾为食盐添加剂,规定了添加量为小于等于5mg/kg(以Fe(CN)6)4计),查阅中国知网有关亚铁氰化钾的论文,可以发现在1985年我国食盐标准发布前,我国没有任何人做过亚铁氰化钾的“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畸、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实验。
2、中国应用亚铁氰化钾39年来也没做过任何实验
从1985年到现在 ,已经39年,查阅中国知网,仍然没有有关论文发表,说明在这39年期间,我国也没做过亚铁氰化钾的任何有关实验。
3、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超过世界标准24%,仍然没做任何实验
如果按照1985年和1992年的国家标准,由于有欧美国家的应用和实验报告可以借鉴,但是1996年后食盐里的亚铁氰化钾含量被加倍,达到18mg/kg,超过国际标准24%了,仍然没有有关报告,如果不是不重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那么就有故意伤害的嫌疑了。
4、超标的碘酸钾与超标的亚铁氰化钾共同添加的食盐里的安全性
具有中国特色的补碘方式是大剂量的碘酸钾和超过世界标准的亚铁氰化钾被共同添加到食盐里,这种方式在全世界是没有的。按理在推行这种方式之前应该做各种安全性实验,取得安全结果后再推广,但是我们的卫生部根本没做任何有关实验。
因此钟凯说的:“在批准它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畸、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都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确实是骗人的鬼话。
证据、证据是一切结论的生命线,我的所有批评都是建立在准确可靠证据基础上。如果没有可靠证据,无论怎样说,都可以认为他是胡诌八扯,或是谣言。
第三节 要求公布“有关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和国家卫健委的回复
1、本人申请公开有关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
虽然国家卫健委的专家声称做过大量实验证明是安全的,但本人在国内外的资料里查不到有关安全性的实验报告,于是本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国家卫健委提出公开有关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但是国家卫健委的回复说“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
2、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
第四节 为什么要起诉国家卫健委?
一、我要起诉国家卫健委
食盐是中国14亿人人人必须的食品,食盐添加剂必须十分安全。本人对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并让中国人民天天食用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缺乏安全性。我是食盐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我有权知道食盐添加剂的安全性试验报告,因此要求公布有关试验报告的合情合理合法的正义要求。但是国家卫健委不敢承认没做过任何安全性试验,提出“不予公布”的错误决定。因此本人准备就这个问题发起诉讼,把国家卫健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起诉国家卫健委的意义
这个案子虽然很小,诉求也很简单,只是要求国家卫健委公布有关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试验报告,但是却有很大的意义,具体如下:
1、这是全国第一次有人就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问题把国家卫健委告到法院,有现实意义,证明有人敢公开起诉国家卫健委。
2、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件事,一个是反腐问题,一个是食品安全问题,食盐是14亿人天天必须的食品,提出食盐添加剂安全性问题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本人公开起诉国家卫健委,有特殊意义。
3、国家卫健委在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上存在八个欺骗,本案只是揭露其中的一个。但可以借揭露这一个骗局的机会同时揭露其余的七个谎言,使国家卫健委重视食盐的安全问题。
4、抵制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光靠写文章不行,还要有其他方面的配合,才能更有力量。其中起诉就是一种公开造舆论的好办法。
5、本人还有10多个话题陆续向国家卫健委提出,找出破绽,陆续起诉。本案只是开头,
6、表面看来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与碘酸钾过量补碘关系不大,其实当时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主要目的是因为我国用食盐大量添加碘酸钾(文件规定达到每公斤食盐100毫克),造成食盐结块严重,不得不加大亚铁氰化钾的添加数量。因此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除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之外,也与强制全民碘酸钾过量补碘有关。
三、需要说明的五个问题
1、起诉立案是关键之一,本案本人是被动起诉,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明显有错,我的诉求又非常简单,国家放松立案标准,因此被立案应该不是很难。一旦被立案,胜诉就有80%的把握。
2、以往这种案件无法起诉,但本案我是不服国家卫健委的答复,是国家卫健委让我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我是被动起诉
3、我们的起诉应该是安全的,我们是依据法律合情合理合法向法院和社会宣布我们的诉求。不抗议不游行,纯属学术分歧,没有政治问题,也没有敏感话题,因此是安全的。
4、为了配合本次起诉,本人计划摄制一部录像片,题目是《中国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真实原因》,这个录像里的所有证据全部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据十分充分、可靠,任何人很难找出瑕疵。
5、本人近四年来大约有10次向国家卫健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有关信件,都有回复。其中有两次有起诉的机会,但因各种原因都没起诉。这次是个机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我非常想利用这次机会,开始抵制强制全民补碘的新征程。
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肯定是错误的,亚铁氰化钾过量广泛应用也是明显错误的。我们进行的事情,是涉及中国14亿人健康的大事,是一项伟大的事情,是有历史意义的。
第五节 起诉国家卫健委的起诉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慕盛学,男,汉族,1947年3月16日出生,吉林省通化市人,
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1号,电话:010-68792681.
案由:国家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纠纷
诉讼请求
1、撤销国家卫健委“卫政申复[2019]0661号”回复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本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卫健委发信要求信息公开,内容如下“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传播分会常务委员钟凯在中央电视台上说‘亚铁氰化钾在批准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它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畸形、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请公布有关我国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
国家卫健委于2019年7月8日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认为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是错误的:
1、我要求公布的信息只是一个最普通的化学药品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根本就不是什么需要保密的信息,国家卫健委应该无条件提供。
2、本人多次要求国家卫健委公布有关强制全民补碘的实验报告,国家卫健委的回复从来没说“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为什么这次要求回复的信息归类于“行政执法案卷”?
3、本人查阅国卫监督发〔2018〕54号文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该文件的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规范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另行规定”,这里面根本就不包括有关食品安全的实验研究报告。
因此国家卫健委把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研究报告列为“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是错误的,本人要求撤销“卫政申复[2019]0661号”,依法公开有关实验研究报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慕盛学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1、我向国家卫健委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卫健委的答复
本起诉状一式2份
第六节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如下:
第七节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书中的四个错误
国家卫健委在答辩状里存在四个明显错误:
一、把“程序合法”列为第一项是错误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的第一页首先说明的是程序合法,但本人的起诉根本没提程序问题,我们争论的焦点是有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以及这个报告是不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因此国家卫健委把程序合法当做本案的第一问题是错误的,是所答非所问。
二、把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归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是没有证据的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第二页和第三页的半页全部是《政府信息观看条例》的有关内容,在可以不公开的项目里,根本就没有科研部门做的实验报告,把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的根据是“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由此可见国家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仅仅是国家卫健委“认为”是。
三、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是违法行为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里明明承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但是国家卫健委查不到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回复的却是“不予公开”,这是明显的违法和欺骗。
四、食品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是全世界共享的
1. 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只是普通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不涉及保密信息,被告应当依法公开;
2. .本人曾经多次向被告申请公开有关强制全民补碘的实验报告,被告从未以涉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3.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中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
4. 本人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是全世界共享的基础研究学术报告,是涉及全世界所有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研究报告,全世界任何人,任何部门只能引用,不得窃为己有,更不能封存,这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法则。
对于有关食品安全性的基础性实验报告,不但不能保密,反而应该公开发行,大力宣传。这是全世界的共识!
但是我们的国家卫健委硬说它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明显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八节 古今中外原告被告证据神奇的80%相同
1、这是一个古今中外神奇的案子,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大部分证据
神奇的特点之一是原告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80%一模一样。这是古今中外法院审判的奇特现象,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正常情况下原告被告都是各自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供,但本案却是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竟然80%是完全相同的。
本人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供了9个证据,立案庭的人告诉我先提供本人要求国家卫健委公开报告的申请和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其他证据开庭时提供。国家卫健委在提供“答辩状”的同时提供了9条证据,本人发现其证据竟然与我提交的证据80%是基本相同的。
例如我提出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国家卫健委提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1985年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标准是每公斤食盐5毫克,另一份是1996年的标准每公斤10毫克,国家卫健委的证据竟然证明了我的论点。神奇吧?
2、国家卫健委代表史根生承认未找到我要求申请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
本案出庭的国家卫健委代表史根生,法庭上公开承认我要求公开的报告“没找到”。他的回答也证明了国家卫健委的第一次回复的“保密”是欺骗。
上述事实证明国家卫健委在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上,是没有“安全性试验报告”的,专家的说法是有欺骗性的,是不得人心的。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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