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2026年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第四十一章2026年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第四十一章2026年第二次起诉国家疾控局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慕盛学,男,汉族,1947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电话:010-52030752
法人:沈洪兵,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现任局长
案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纠纷
诉讼请求:
1、撤销国家疾控局《疾控政申复[2026]44号》回复,重新回复。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由国家疾控局提出的《碘缺乏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16005-2025,于2025年10月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16005-2025提出的碘缺乏病病区判定的第一标准是“饮用水水碘低于40微克/升”,但是该标准没发布编制说明,没说明制定这个标准的依据。本人正在编著《中国补碘真情录》,需要查清这个数据的来源,因此于2026年6月30日向国家疾控局发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把水碘低于40微克/升就被定义为碘缺乏病病区的根据。
申请内容如下:
“GB16005-2025‘4.碘缺乏病病区的判定,在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小于40μg/L的地区,符合a)或同时b)、c)),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请公布把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小于40μg/L的地区,符合a)或同时b)、c),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的依据。”
2026年7月14日国家疾控局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现答复如下:
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本人认为国家疾控局的这个回复是错误的。
1、《GB16005-2025》是政府公开的信息确定无疑,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GB16005-2025》中的核心数据确定的根据,这个根据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因此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是《GB16005-2025》编制说明里的内容,完全是应该被信息公开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说“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由于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疾控局在编制《GB16005-2025》时必须有的内容,因此完全符合“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国家疾控局说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慕盛学
2026年8月 10 日
证据附件:
1、我2026年6月30日向国家疾控局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疾控局2026年7月14日的答复
3、GB16005-2025《碘缺乏病病区判定和划分》
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1页和第6页
本起诉状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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