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北京法院在我的案件中坚决支持谎言的五个证据

栏目:《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07-04 22:36:57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第三十六章 北京法院在我的案件中坚决支持谎言的五个证据

20191223日第一次起诉国家卫健委起到现在,本人已经五次起诉国家部门。虽然五次起诉的结果都是被驳回,但是驳回的原因都不是我的原因,而是是北京法院在我的案件中坚决支持谎言。不相信吧?下面铁的事实可以证明!

目录

第一节 20191223日起诉国家卫健委

第二节 2021128日因儿童接种新冠疫苗数据问题起诉国家卫健委

第三节 2021128日因儿童接种新冠疫苗法律依据问题起诉国家卫健委

第四节 202368日起诉农业农村部

第五节 2026415日起诉国家疾控局

第一节 20191223日起诉国家卫健委

一、 一个事件,两个答案

这个案件是全世界最简单的案件,但是北京的法院却经历了20个月的审理,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一个事件,两个相反的答案!法院千方百计支持谎言!

1、一个事件

这个事件包括2个方面

11996年我国食盐允许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加倍

北京高院的判决书有下述文字,四方公认(四方指国家卫健委,慕盛学、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级法院),证明1996年我国食盐允许亚铁氰化钾的数量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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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该有《安全性实验报告》

判决书的下述文字,四方公认。“慕盛学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卫生部于1996年获取并保存的食盐中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日颁布的)第六条的规定,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品种需要肯定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量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实验应用效果等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除审,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增加复审,报卫生部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实验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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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两个问题是各方没有异议的,是共同承认的。

2、两个答案

1)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

由于国家卫健委专家说做了大量实验,证明安全,因此本人于2019年向国家卫健委发出公开安全性实验报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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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的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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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起诉国家卫健委

由于国家卫健委的答复本人认为是谎言,因此本人于20191224日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起诉。

(3)第二次向国家卫健委申请公开

由于国家卫健委在答辩书中提到本人要求公开的报告属于“风险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安全评估报告是必须公开的, 因此本人再次向国家卫健委申请公开有关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4)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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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的这个回复是在我起诉之后回复的,这个回复是实事求是的,这个回复,一方面证明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时,国内根本没做过任何安全性实验。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当时也没有国际上有关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可以借鉴。国家卫健委让我去联合国查有关资料,你们决定的过量添加,为什么让我去联合国查证据?

这样,国家卫健委对我两次申请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出现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有,但“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第二个答案是没有,是参考国外。

二、同一事件的两个相反的结论,肯定有一个是假的

针对同一个事件,国家卫健委有两个回复,回复的内容相反,这里肯定有一个是谎言。这是常识性问题,人人清楚!

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是告诉我,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说明是有,但保密,不能公布。第二个回复是告诉我们当时是参考了国外的资料,但拿不出参考了国外资料的证据,承认了国内没做安全性实验。

全世界只要不是智力十分低下的人,都会判断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是谎言,第二个回复的真话。但是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全部坚决支持国家卫健委的谎言,驳回我的起诉!

这就是中国的北京法院干的事!

第二节 2021128日因儿童接种新冠疫苗问题起诉国家卫健委

    申请公开疫情中儿童的有关数据

由于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11月1日起对全国3-11岁儿童接种疫苗,本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国家卫健委发出申请“请公布我国从新冠病毒流行开始到现在,3-12岁儿童确诊的病例数、住院病的例数、危重的病例数和死亡的病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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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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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要求公布的数据,是全国推行3-11岁儿童接种疫苗的最最基本的数据,但是国家卫健委的回复让我完全出乎意料之外。

国家卫健委竟然说:“经查,你申请的数据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本人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提示,写了“行政诉讼起诉书”。

但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不提出任何理由。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也不予立案,也不提出任何理由。本人又上诉到中国最高法院,接待人员告诉我最高法院不接受一审案件,建国70年最高法院只办理一个一审的案件,就是审判“四人帮”。

国家要对儿童接种新冠疫苗,必须要有儿童患者数量,死亡数量等等数据,国家卫健委说这些数据是“经查,你申请的数据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100%是谎言,但是北京各级法院支持谎言,不准起诉,剥夺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

 

第三节 20211223日因申请公布强制儿童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依据而起诉国家卫健委

1、申请公开对3-11岁儿童接种疫苗的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我国应该是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应该有法律根据,本人要求国家卫健委推行3-11岁儿童接种疫苗的法律根据。

国家卫健委于11月10日回复说我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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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对3-11岁儿童接种疫苗应该有法律依据,不公布法律依据是不应该的。

于是决定到法院起诉国家卫健委。两个行政起诉书的详细内容已经在《国家卫健委关于儿童接种疫苗问题的回复和我的起诉书》发表过,现在这篇文章仍然存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本案在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也未获得立案。

第四节 因中国推行三大主粮转基因而起诉农村农业部

这次起诉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因为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收了起诉书,但一直没有结果。

1、为什么要起诉农业农村部?

    中国是全世界唯一主动要把中国人民的三大主粮推行转基因的国家,本人认为是明显错误的,要求公布长期食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实验报告。

2、我的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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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农村部的回复

农业农村部回复承认没有长期食用转基因玉米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提供了一份90天大鼠的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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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的这个答复是实事求是的,这个答复有两个让全国人民难以相信的事:

1、被称为经过大量实验证明转基因主粮“十分安全”的说法,农业农村部承认“你申请公开的‘人及动物长期食用转基因玉米安全的实验报告’信息不存在”。这说明中国根本就没做任何长期食用转基因粮食证明安全的实验,然而就大规模转基因主粮日老百姓食用,这是明显的不安全。

2、农业农村部提供了一份大鼠食用转基因玉米90天,第一成就是大鼠没死亡的安全性实验报告,这是对人民的健康不负责任。

4、我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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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局

本人于202468日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后,一直没收到法院的结果。

由于三大主粮转基因是一个大大的课题,又有人给我扣上了“反对转基因就是反党”的大帽子,有人要与我拼命,本人自觉能力有限,不能自不量力,于是没再继续坚持。

第五节2026415日起诉国家疾控局

1、我的第一个信息公开申请

    本人调查中国人被强制全民补碘后的碘营养水平2002年前是大于300微克/升,是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碘营养过量状态,2002年后始终是200299微克/升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碘营养状态是”超过足够“,但是国家疾控局经常说“自2000年以来,我国碘缺乏病相关监测结果显示,人群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范围”,因此本人申请公布这个是“适宜范围”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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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疾控局的第一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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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的第二份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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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疾控局的第二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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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什么要起诉国家疾控局?

本人认为国家疾控局在国内编制国家标准时引用了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应该在标准里有说明该标准的来源,或者在“编制说明”里说明,但是国家疾控局说“你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明显违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也是明显违背《食品安全法》的,因此本人于2026415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疾控局。

6426日收到国家疾控局的“答辩状”

743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8、我58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

9、本案中的谎言

本案中国家疾控局存在2个谎言。

1)“你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国家疾控局说的这句话是谎言。

国家疾控局在国内编制国家标准时引用了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应该在标准里有说明该标准的来源,或者在“编制说明”里说明,但是国家疾控局说“你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明显违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也是明显违背《食品安全法》的。

(2)国家疾控局的这个回复是谎言

国家疾控局说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

实际情况是世界卫生组织根本就没参与上述标准的制定,这个标准完全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绕过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非法标准。国家疾控局根本拿不出来这个文件名,不得不谎称“你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作为法院首先应该审查究竟有没有这个文件,如果有再判断这个文件应不应该公开。如果没有这个文件,那么就应该提出国家疾控局重新回复,本案也就万事大吉。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支持国家疾控局的谎言回复,无理驳回我的起诉。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北京的法院在我的案件问题上是明显支持谎言,做出不公平判决和裁定的。

但是最近我理解了,大部分律师是谁出钱就为谁辩护,公认是天经地义。谁为法院投资,法院就为谁袒护,也是理所应当。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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