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通过人大和政协代表提案根本解决不了强制全民补碘问题

栏目:《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06-05 14:26:44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最后的抗争 二十五 通过人大和政协代表提案根本解决不了强制全民补碘问题

                  目录

第一节 我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过三次提案

第二节 2013年提交的修改强制全民补碘的提案

第三节 国家卫健委对有关提案的回复

 

第一节 我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过三次提案

本人为结束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发表过1000多篇文章,但是无权无势无职称,是个“三无”人员。虽然获得一些人的理解和支持,但是想撼动这棵强制全民补碘的大树,几乎是不可能。

2019年开始试图通过起诉来提出这个问题,但第一次起诉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被驳回。今年的起诉4月22日立案,但5月30日被驳回。因此有些关心强制全民补碘问题的朋友告诉我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提案解决这个问题。其实这个方法13年前就用过,而且用过三次,都是没有作用。

2013年开始,国家粮食局高级工程师谢华民帮助找全国人大代表,他们有些人需要提案,我们又需要表白观点,因此10多年来本人曾三次为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写修改强制全民补碘的提案。例如下面是2013年3月10日写的提案。发表在我的新浪博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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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2013年提案的全部内容

详细内容如下: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

两会即将结束,时间紧迫。请求您们在讨论国家大政方针的同时,关注“强制全民过量补碘”问题。修改补碘政策,使10亿民众免受过量补碘之害,功德无量!

下面是本人草拟的提案,供参考。

提案:

关注国人的碘营养状态

尽快修改强制全民过量补碘政策

案由:

全国经过长达19年的强制全民过量补碘,目前已经公认人群中甲状腺病发病率约为20%,是所有疾病中发病率增加最快的。一人发病,会有两位家庭成员受影响。甲状腺疾病已经影响了超过半数的中国人。目前的政策,强制餐饮业食品业使用碘盐,危害众多得了甲状腺病不宜再补碘的患者,使他们躲不开碘盐的伤害,从而不利于疾病的控制和治疗,近三年虽有一点改变,但仍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按照2012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标准,全国民众的碘摄入量仍然是过多的,目前的现状仍然是“强制全民过量补碘”。过量的碘对所有的人都只能有害处。

分析:

一、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存在明显问题

1994年国家为了人民的健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民补碘的本意是好的,但执行19年来,特别是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把儿童尿碘100—199微克/升为足够,200—299微克/升为超过足够,大于300微克/升为过量后,结合我国进行的六次全国检测结果看,我国确实明显存在“超过足够”和“过量”问题。尽管卫生部做了三次调整,但强制全民补碘的基本原则没有大的改变。根本原因是《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没有与时俱进,应该尽快修改。

1、《规划纲要》把我国碘缺乏问题估计得过分严重

中国确实存在碘缺乏病流行地区,但国内外绝大部分有关专家学者没有一个说“中国是全世界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造成全国都缺碘的理论和方法是错误的(“一个乡有一个村缺碘,这个乡就是缺碘乡,这个县就是缺碘县,这个省就是缺碘省”)。

中国五千年文明史和世界碘缺乏病有关专著都可以证明。

2、补碘剂碘酸钾的问题

《规划纲要》中把补碘剂定为碘酸钾,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碘酸钾适用于湿热地区,而我国大部分是干、凉地区。碘酸钾的毒性高于碘化钾20倍,全世界都把碘酸钾列入中等毒品行列,全世界发达国家绝大部分都用碘化钾补碘。

3、碘盐含碘浓度问题

《规划纲要》中说“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这个规定明显存在二个严重问题。一个是只限碘酸钾的最低量,不限最高量,造成加工厂为了提高合格率碘盐碘含量最高达180毫克/公斤。虽然后来标准作了修正,但仍存在补碘量过高的问题。

上述规定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造成补碘量过高。本来我国是用碘化钾补碘的,由于碘化钾稳定性不好,运输和保存会有损失50%左右。因此要用上面的四个标准加碘方式加碘,但卫生部以碘酸钾稳定性好为理由与1989年改为碘酸钾,但加碘方式仍然按碘化钾的方式加碘,因此造成补碘明显过量。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承认原先把各种损失估计为30%是过高了。卫生部于2002年也做了实验,作出了让人们惊讶的结果“碘酸钾碘盐是相当稳定的,经1年时间的存放,未发现明显碘损失”。从估计损失30%到损失不足1%,多大的差距呀!,如此加碘中国人能不被补碘过量吗?可是《规划纲要》的规定至今没修改,实际操作仍然这样执行。

4罚缺不罚过

《规划纲要》中第5“罚则”,从第24条到第29条,“碘盐”一词出现9次,“不合格碘盐”出现两次,“缺碘”出现两次;“高碘”与“碘过量”,出现零次。因此造成只重视防治缺碘问题,严重忽视高碘区和有甲状腺疾病患者也被强制补碘问题。

5、碘的添加剂量问题

我国原来的加碘量是以份数比例添加的,而且是以分子量计算添加的。《规划纲要》改为以百分比,以离子计添加(碘酸钾的含碘量是(126.9÷214=59.3%,两个办法使碘酸钾的添加量增加一倍多。这样势必会补碘过量。

6、世界卫生组织的碘过量标准已经修改了碘过量标准大大缩小了

制定《规划纲要》时的国际环境是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提出补碘过量无害的前提下形成的,认为碘摄入量超过1000微克/天才算过量。可是世界卫生组织于2001年发表了新标准,按照新标准,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全国检测结果,全国32个省市中只有9个在足够的范围内,16个省在超过足够范围内,5个省,2个省不足。卫生部有人为了掩盖补碘过量,硬把“足够”改为“适宜”,把适宜范围修改为100300微克/升。

7、高碘区标准过高

规划纲要》配套的很多文件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的高碘区标准中,把水碘大于150微克/升,儿童尿碘大于400微克/升才可以定位高碘区,才可以不用碘盐。可是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01年就把儿童尿碘超过300微克/升定义为过量,明显偏离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8、取消了适碘区

中国不是只有缺碘区和高碘区,还有大量的适碘区。把水碘在5—150微克/升的适碘区也被列为强制补碘范围是错误的。这些人本来是不缺碘的,如果被强制全民补碘,由于只用碘盐就足可以满足一个人的碘需要量,这些不缺碘的人再补碘明显会造成这些人补碘过量。

9、把上海列为缺碘区是不适当的

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把全世界公认没有碘缺乏病流行的上海列为缺碘区是明显不符合实际的。上海儿童智商和甲状腺肿大率都是全世界最标准的,只是儿童尿碘低于世界卫生组织的100微克/升,但世界卫生组织是根据美国人的情况公布的,医学公认营养摄入量与体重直接相关。美国男女成年人平均体重85公斤,中国男女成年人平均体重60 公斤。用美国人的碘摄入量衡量中国人,必然造成全国都缺碘的现象。

另外世界卫生组织的100微克/升不是绝对数值,而是里面允许存在小于100微克/升的人群比例不高于50%,小于50微克/升的比例不高于20%”而我国却忽略了后者,把前者作为确定碘缺乏病区金标准。

10、北京被强制全民补碘的没有根据的

把绝大部分是适碘区和高碘区的北京也被强制补碘同样也是不适当的,1994年卫生部公布北京的儿童尿碘为137.33微克/升,甲状腺肿大率是2.33%、儿童智商是108.92,全部指标都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理想状态,而且1994年北京被列为高碘区,不应该补碘。让北京补碘的三个理由是“人体对碘的摄入量安全带较宽。”北京不能排除碘盐影响”,“便于统一管理,杜绝非碘盐冲销市场”,让北京强制全民补碘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十分荒唐的。

11、加碘新标准远远不能解决关键问题

2012315日,新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开始实施,各省区市选择了本地的食盐加碘量,没有选择20 mg/kg的,绝大多数选择25mg/kg。河南、湖南、四川选择了30mg/kg。目前我国总体上成年人的食盐消费量在每日10克以上(陕西省达到了17.8克)。即便按照10克计算,我国民众每天从盐里摄取的碘就达到了250微克。还有水中的碘,各种食物中的碘,甚至空气中都有碘。这些碘至少50微克(人的生理需要是5075微克,没有这些碘,中华民族不会正常生存到今天),我国民众总体上每日摄入的碘量至少300微克!远远超过世卫组织推荐的每日150微克,超量一倍!

12消除碘缺乏病的第一个关键指标是必须合格碘盐食用率超过90%是错误的

中国必须科学补碘,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全和保证人民的健康。但《规划纲要》配套文件规定消除碘缺乏病的第一个关键指标是必须合格碘盐食用率超过90%。依据这个指标,北京和上海将永远被强制全民补碘,这个标准仍然是全国“一刀切“,北京和上海2011年没达到这个标准就受到卫生部的点名批评。

13、尊重人权,人性化管理是时代潮流

我们将修改劳动教养制度,因为它与人们重视人权的现实已经不适应。我们规定不得对乙肝病人歧视,也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19年前制定的强制全民过量补碘的政策,剥夺了13亿人管理自己碘营养的权利,已经远远落后于今天人们对自身权利的关注程度。自然盐不是毒品,不应该被任何国家的政府禁用。

由上述分析可知19年前的《规划纲要》已经明显不适合目前国内外的要求了,不适合越来越重视健康、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的国人要求了,因此应该与时俱进,及时修改了。

二、强制全民过量补碘,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1、由于中国需要的碘,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对不需要补碘的人补碘,无疑增加了碘的需要量,增加国家对碘的补贴,增加国家资源对国外的依赖性,增加了国家的风险。

2、近10年来国内因强制全民补碘问题意见明显增加,降低了政府的威信,明显影响了国内和谐社会的创建。

3、经过长达19年的强制全民过量补碘,甲状腺癌、甲状腺病发病率大幅度上升。虽然目前尚未明确提出甲状腺疾病的发病与补碘过量有必然的关系,但国内已经公认,甲状腺疾病的发病率为20%。根据《北京市2011年健康白皮书》的数据,北京市甲状腺癌发病率近9年增加了两倍多(225.2%),去除年龄因素影响后,年均增长14.2%。高居各种癌症增长率之首。

4、剥夺民众吃自然盐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自由、民主、文明是当今世界潮流。本来,在不缺碘的地区,吃盐,吃什么样的盐,是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选择,这种自由属于不会触犯任何他者利益的消费自由,也是自由价值谱系的最低层级。可就是在这个层面上,中国大陆民众却失去了选择的权利。

我国台湾省也曾经有碘缺乏病在某些地方流行,碘盐和自然盐的价格都是商家自己定的,当局不干涉。食品业和餐饮业使用什么盐也都是自己做主,当局不干涉。台湾民众看到大陆民众吃自然盐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对于和平统一,他们会作何感想?

香港喝着大陆的水,吃着大陆提供的食物,但对健康房产重视,全世界寿命仅次于日本的香港政府却不怕民众缺碘。有报道深圳民众因为买不到自然盐,不得已去香港采购。香港居民看到大陆居民不仅采购奶粉,还采购盐!他们会作何感想?甚至还有报道从澳大利亚带自然盐回国的,使澳海关官员大惑不解。

本提案绝不是说不应补碘。在缺碘地区补碘消除碘缺乏病,是建国以来政府一直在做的工作,成效显著。只是从1994年开始,受某个国际组织的影响,才走入了“强制全民过量补碘”的误区。请政府关注中国人的碘营养状态,尽量多给人民一点选择的自由。

建议:

1.  及时修改规划纲要》和与其配套的有关文件,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缺碘区标准、高碘区的标准和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补碘方案。

2、为了公民的安全,把碘酸钾补碘恢复为碘化钾补碘

3. 恢复病区补碘的原则,不但高碘区供应非碘盐,而且适碘区要采用非碘盐和碘盐同时、同价格销售的原则。这项工作应该首先从大城市做起,陆续推广到不缺碘的中小城市。

4. 各县级政府必须公布当地的水碘含量,细化到村镇。

 第三节 国家卫健委对有关提案的回复

本人写了三次提案,但是都没看到回复,谢华民告诉我提案的回复是保密的,只能是上交提案的本人查阅,不能公开。我只能得到没效果的结论。

但是我在国家卫健委网站里查到一份回复。

【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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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食盐中均衡补碘消除全民健康隐患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策略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原料。人体储存的碘仅能维持2-3个月的需要。人体的碘完全依赖自然环境供应,当人体停止碘摄入2-3个月后,如果未能及时补充碘,就会发生碘缺乏。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大部分地区外环境(水、土壤等)几乎都缺碘。国内外实践表明,食用碘盐是预防碘缺乏病最简便、安全、有效的方式。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全球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食盐加碘政策,至少有97个国家或地区制定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食盐加碘。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以加碘食盐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策略,有力地推动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进程。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底有2646个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达标率为94.2%,全国未发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我国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立法,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典范之举。

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的状态难以改变,如果不能长期地、持续地坚持补碘,碘缺乏病就会卷土重来,国外经验也证明必须坚持长期补碘。为了持续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今后我国仍需在《条例》政策保障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落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措施。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二、我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我国在防治碘缺乏病过程中,逐渐建立相对完善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加强对人群碘营养状况的监测。我国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11年和2014年,对全国居民碘盐食用情况、碘营养状况和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进行动态监测。上述监测结果为我国及时调整碘缺乏病防治策略,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了科学、系统的数据。

我国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于1996年和2001年2次适度调整食用盐碘含量。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将食用盐的碘含量由全国统一的35mg/kg调整为20-30mg/kg(包括20mg/kg、25mg/kg和30mg/kg三种碘含量),并要求各省份根据当地人群碘营养状况,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2016年监测结果显示:全国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处于适宜水平,没有省份出现人群碘摄入过量(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300微克/升)。2016年起,我委组织在全国1/3的县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2018将以区县为单位实现人群碘营养监测全覆盖。

三、关于无碘食盐供应销售问题

患有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常见有甲亢、甲状腺炎等)患者,因治疗需要遵照医嘱可不食用或少食用碘盐。生活在高水碘地区且尚未改水的居民,他们每天从饮水和食物中已经得到较高剂量的碘,这部分人也不宜食用碘盐。为了满足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部分群众因治疗疾病等原因对无碘食盐的实际需求,2009年原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原有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和交通状况,增设布局合理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为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提供更多方便。中国盐业总公司作为全国食盐专营生产经营的主体,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进一步严格企业内部管理,从生产、批发到销售全过程严把质量关,保证不同地区消费者食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的食用盐产品。

2017年我委组织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工作,2018年将以区县为单位公布全国外环境水碘含量地图,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乡为单位的本省份外环境水碘含量分布地图,进一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今后,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实际需求。

四、关于甲状腺疾病发病增加

甲状腺癌是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无论是否采取补碘措施,无论碘摄入量是增加、稳定或下降,甲状腺癌的发生率都增加,并且主要以直径小于1.0厘米的微小癌增加为主。目前甲状腺癌的病因并不明确,已知的危险因素包括电离辐射、环境、饮食、生活方式、精神压力等多种因素。根据全国193个肿瘤登记点覆盖约2亿人口的癌症监测数据,结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的食用碘盐监测数据的初步相关分析显示,碘盐消费量和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碘盐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甲状腺癌发生具有保护性作用。我国甲状腺癌的发病率上升而死亡率基本保持平稳,与临床诊断水平的提高、影像学技术的进步、临床过度诊断密不可分。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治未病”是中医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医健康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国家中医药局将推动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内分泌科开展甲状腺相关疾病防治研究,制订甲状腺结节中医干预方案,开展相关干预调理服务,研究提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法,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宣传推广防治甲状腺疾病的中医适宜技术。

五、关于碘酸钾作为食盐碘强化剂的安全问题

全球各国食盐加碘所用的碘剂,主要是碘酸钾或碘化钾。使用碘酸钾的有98个国家或地区,使用碘化钾的有26个国家或地区,另有4个国家或地区同时允许使用碘酸钾和碘化钾,法国使用的是碘化钠。在使用碘酸钾生产碘盐的国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如金砖5国(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和南非),也有发达国家(德国和西班牙),覆盖数十亿人口。因碘酸钾比碘化钾稳定,我国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碘酸钾代替碘化钾作为食盐的碘强化剂。我国从1995年实施普遍食盐加碘以来,碘缺乏病得以彻底控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表明碘酸钾碘盐防治碘缺乏病效果显著。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证实,碘盐中的碘酸钾与各种食物烹饪后都能转变为碘离子和碘分子,总转化率为 99.7%,碘盐经烹饪后或者凉拌30分钟后,碘酸钾几乎不再存在。碘盐中的碘酸钾对食物中还原性物质的消耗量很小,因此不必担心碘酸钾碘盐的安全性问题。此外,我委在对《条例》修订时,拟将原《条例》中单一规定使用“碘酸钾”,扩大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所有“碘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

六、关于严格碘盐生产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跨省份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同时为保证碘盐质量,明确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起草工作小组,持续推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积极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食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同时,指导各地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加强源头管控,严厉查处使用工业盐冒充食盐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七、关于加强科学补碘宣传

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充分利用每年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系列活动,提高公众科学补碘知识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2018年,委托中华医学会地方病学分会、中国营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制定并发布《中国居民补碘指南》,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碘营养摄入进行科学指导。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前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20年的实践证明,用写文章和通过人大政协代表提案的方法都是解决不了强制全民补碘问题的。近7年的两次司法实践也证明了,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强制全民补碘问题也是此路不通。那么真的是“山穷水尽疑无路”吗?我今年的原则是揭露强制全民补碘的文章还要写,与国家疾控局的官司还要打,同时开始走第三条路和第四条路,极可能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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