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收到北京一中院独裁“行政裁定书”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最后的抗争 第二十三章 收到北京一中院独裁“行政裁定书”
本月26日收到国家疾控局的答辩书,30日收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称“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人经历过的法院案件中,法院办事几乎是一贯拖拉的典型。上次因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起诉国家卫健委,是“猪年起诉,鼠年开庭,牛年出判决书”。而这次起诉,真是神速,4月15日起诉,4月22日立案,5月30日收到裁定书,是法院效率提高了吗?不是,这次是独裁,没通知我开庭,就出裁定书。什么叫独裁,这就是案例之一。
目录
第一节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二节 应该公布引用“国际补碘文件”的文件名
第一节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二节 应该公布引用“国际补碘文件”的文件名
在全世界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是三个国际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
现有很多证据证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他们是极力主张用碘酸钾过量补碘,极力主张强制全民补碘,极力主张儿童尿碘的适宜范围是100—299微克/升。
世界卫生组织的主张是在缺碘地区可以推行全民补碘,主张儿童尿碘在100—199微克/升为碘营养“足够”,儿童尿碘在200—299微克/升为“超过足够”,不主张过量补碘。
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的补碘是完完全全按照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的主张。特别是国家疾控局承认我国执行的碘营养标准是“100—299微克/升”问题上,明显在抵制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坚决执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标准。然而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正规下属机构,他对管理成员国有制定医学标准的权利,其他两个国际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利。因此中国执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标准是违法的。
【证据图片】
国家疾控局的问题是明知道世界卫生组织有明确的碘营养标准,也明明知道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没有制定全世界碘营养标准的权利,仍然违法执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标准。并且公开欺骗说世界卫生组织参与了新补碘标准的制定。本人要求公布有世界卫生组织参与制定的文件的全文或文件题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国家疾控局拿不出来,拒绝回答。法院认为国家疾控局拒绝回答非常有理,独裁驳回我的起诉。
国家疾控局非法执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非法文件,让老百姓过量吃碘酸钾,老百姓连知道这份文件的题目的权利都没有,合情合理合法吗?
一审未开庭独裁,二审几乎百分之百不开庭维持,本官司必输无疑。但本人考虑食品安全是中国人民持久健康的大事,本人决定上诉,招聘二审善于打信息公开官司的律师,律师费最低1万。
每天发表文章,《老木头傻透腔了,明知道官司必输为什么还上诉?》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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