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第十四章 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是全世界最神奇的官司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七辑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简介 第十四章 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是全世界最神奇的官司
目录
第一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1996年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证据
第二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1996年应该做安全性实验的证据
第三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的证据
第四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没有国外安全性实验的证据
第五节 国家卫健委出席庭审代表史根生法庭供述真情
引发0添加食盐的开放,首先应该感谢的是国内无数人的醒悟和支持,还有国家卫健委的支持。一些人莫名其妙了,明明我起诉的是国家卫健委,为什么还要感谢国家卫健委呢?本案是全世界的一个奇怪的案件,具体表现在我的证据全部由国家卫健委提供
打官司最主要的因素是证据,有众多的可靠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基础。正常情况下都是原告被告各自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我告国家卫健委的官司,却是国家卫健委为我提供了所有对我有利的证据,不信吧?请看下列事实:
第一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1996年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证据
本人起诉书说1996年卫生部把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加倍,但我并没提出任何证据(因为国家卫健委先提供给法院了,我就没必要再提供了),国家卫健委向法院提供了与此有关的两个证据。下面是判决书里说明国家卫健委向法院提供的7个证据。
现在可以查到的我国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国家标准1996年之前的是GB5461-1985 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是每公斤食盐添加5毫克(以亚铁氰根计)
1996年的GB2760-1996 把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突然提高到每公斤10毫克(以亚铁氰根计),增加了一倍。
这两份证据共同证明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都是证明我的观点,对国家卫健委不利。但是这两份文件恰恰是国家卫健委向法院提供的。
第二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1996年应该做安全性实验的证据
本人查证有关文件,1996年卫生部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应该做“安全性实验”,应该有报告,本人要求公开这份“安全性实验报告”,但是应该做“安全性实验”的文件我并没向法院提交的,也是国家卫健委提交的。
1、 1993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1993年发表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和加大使用量的,有申请单位提出试验应用效果等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复审,报卫生部批准并且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996年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属于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1)扩大使用范围
1994年前,我国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很少,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精盐没普及,大粒盐是不加抗结剂的。另一个原因是1994年前没推行强制全民补碘,食盐结块现象比大剂量添加碘酸钾的食盐要轻。但1994年后由于全国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碘酸钾和亚铁氰化钾同时加入食盐,要求全国13亿人都吃碘盐,因此使用亚铁氰化钾的使用范围大大增加,因此属于明显扩大使用范围。
(2)扩大添加数量
1996年前的文件规定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是5毫克/公斤,1996年的文件规定允许添加数量为10毫克/公斤(以亚铁氰根计),数量增加一倍,超过国际标准的23%,这是完完全全的扩大使用量。
1996年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是既扩大了使用范围,又扩大了使用数量,因此应该按照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一章第七条手续办理。但是国家卫健委承认《GB2760-1996》中关于食盐中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标准制定,找不到任何资料。
国家卫健委的两位专家现在的解释说是国外有实验了,但国外有全民食用的案例吗?国外有超国际标准23%使用亚铁氰化钾的案例吗?
3、国外有实验,国内仍然需要风险评估报告的案例
我国1989年把碘化钾补碘改为碘酸钾补碘,1994年开始全民补碘的。无论是碘化钾还是碘酸钾补碘的有关安全性的实验全部是国外搞的,按照两位专家的说法国内都可以不做任何实验直接使用,但是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做风险评估,我国也做了很多实验研究,2010年做了《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证明1996年应该有有关亚铁氰化钾加倍使用的安全性实验报告,证明了我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这份文件是国家卫健委提供的。
第三节 国家卫健委提供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的证据
国家卫健委提供了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证据,国家卫健委还提供了1996年应该做“安全性实验”的证据。国家卫健委承认1996年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加倍,也承认应该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但是实际并没做安全性实验。如果是我说没做安全性实验,可信度是很低的。但是2020年4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出了“卫政申复(2020)0121号文件”
该文件证明了1996年根本就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当然也就不存在“属于司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问题,该回复成为本案必胜的最有力证据。
第四节 国家卫健委没提供国外安全性实验数据的证据
依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属于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该有“安全性实验”。但如果国外有安全性实验的结果,国内可以不做,直接使用。但是必须有国外实验的数据资料和国外允许使用的证明。
卫健委专家说国外允许应用,但是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明确指出“经查,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但我委档案中并未找到相关文件”
上面的事实充分证明国家卫健委既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说是参考国外资料,又拿不出任何证据。
第五节 国家卫健委出席庭审代表史根生法庭供述真情
2020年8月13日庭审中,国家卫健委代表史根生公开承认“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试验报告。这是本案的重要口供。
上述所有证据全部是国家卫健委为我提供的,都是对我有利,对国家卫健委不利的,我与国家卫健委打官司,国家卫健委为什么为我提供证据?难道不神奇吗?
本案中本人之所以敢上诉,敢再审,敢公开批评北京法院,其根本的底气,就是有国家卫健委提供的这些证据。
其实国家卫健委为我提供证据,并不完全是主动积极帮我打官司,而是有其他原因,这里不详细说明了。
因此0添加食盐大开放的功劳,国家卫健委为我提供关键性证据是原因之一。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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