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第十二章北京法院9名法官为谎言辩护的铁证
《中国补碘真情录》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七辑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简介 第十二章北京法院9名法官为谎言辩护的铁证
(有关证据图片,在其他章节里还有,请查阅)
目录
第一节 一个事件两个答案
第二节 谁在撒谎,一目了然
第三节 北京法院9名法官公开为谎言辩护
第四节 必须对北京法院的九位法官科普
第一节 一个事件两个答案
一、一个事件
食盐是14亿人的必需品,食盐的食用安全涉及到14亿人的健康。全世界都在“回归自然”,提出尽量少用、不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40条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然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组织编制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里把食盐添加抗结剂亚铁氰化钾的数量比之前提高了一倍,超过国际法典规定的最大值的23%,且沿用至今,已28年。这样做有安全实验报告吗?有风险评估报告吗?
二.第一份申请公开,卫健委第一个答案
1、我在编著《中国补碘真情录》的过程中早就发现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没有任何根据就把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由5毫克/kg(GB2760-1985)(以亚铁氰根计)增加到10毫克/kg(以亚铁氰根计),实属加倍添加。超过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23%。(解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定义的食盐允许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最大量是10毫克/kg,但不是“以亚铁氰根计”,是以亚铁氰化钾分子量计算的。我国的标示方法是国际标准的1.73倍,因此我们的添加亚铁氰化钾实际添加量是17.3毫克/kg,是过量添加)。
2、国家卫健委的专家明知道GB2760-1996的出台是没有根据的,却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说:“亚铁氰化钾在批准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它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畸形、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
我在电视上看到上述内容后,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卫健委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有关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
3、国家卫健委2019年7月8日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和提示,我于2019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20年1月7日正式立案,审理期限6个月。
2、第二份申请公开,卫健委第二个答案
法院向国家卫健委发出通知书,国家卫健委答辩状不提根本就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仍然抵赖,说:“《食品安全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使用的范围’。
本案中‘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属于安全性评估材料,是开展上述风险评估的必备材料。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在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前应当经过风险评估,相应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组织审查,证明其安全可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后,准予许可并公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过程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事项。”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7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必须公布的,但我国根本就没有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由于国家卫健委把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归于“风险评估”的准备材料。因此我于2020年3月1日向国家卫健委发出要求公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的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报告经过54天(规定15天,54天中收到答复延期的告知书),于4月24日得到回复,现代科技,卫生部门查找自己内部的一个文件,用了54天。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如下(见证据2):
“经查,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但我委档案中并未找到相关文件,建议你自行查阅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节 谁在撒谎一目了然
两级法院都承认我第一份要求公开的是针对1996年的GB2760-1996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的“安全性试验报告”。第二份申请公开的明确提出是1996年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问题的“安全性风险评估报告”。因此两次申请公开的的“安全性报告”,是针对同一时间的同一件事的。
但是同一件事国家卫健委却出现了两个相反的回复,在这两份回复里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是欺骗的,我们的法院应该采信那个?
当把这个题目向全国全世界公布后,几乎所有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第二个回复。为什么?
1、全世界处理绝大部分问题的常规是后者代替前者
全世界公认绝大部分的文件,决定等都是后者代替前者。因此本案的两个回复应该采信后者。这是常理常规。
2、第二个回复是立案后国家卫健委的回复
本案立案后由于涉及到法律问题,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必须重视,不能随便回复。因此国家卫健委的第二个回复的真实度,可信度明显高于第一个回复。
3、史根生的法庭证言证明第一个回复是谎言
国家卫健委出庭的代表史根生法庭上承认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报告,他的证言也证明了证据1的内容是不存在的。
4、国家卫健委不能提供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具体过程
国家卫健委只是笼统的说“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但提不出具体实验的时间、实验单位、实验报告的名称、保存在什么地方?保存在哪个案卷里等具体数据。
因为是虚假的,根本就不可能有具体的数据。因此国家卫健委的这个回复,不属于合法证据,
由于上述四个原因,全世界几乎所有的人都会采信第二个回复,我们的法院应该采信的证据,也100%应该是第二个回复,即证据2。
全国、全世界任何人能拿出可靠证据证明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不是“谎言,本人立刻奖励10万元!
第三节 北京法院9名法官公开为谎言辩护
尽管全世界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是谎言,但是北京法院的9位法官却认为第一个回复是正确的,第二个回复与本案无关。
一、一审法官艰难的为“谎言”辩护 1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是谎言,第二个回复是真实的。我们的法官必然应该采信的是第二个回复。但是北京一中院采信的是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公开为谎言辩护。
1、本案十分简单,
说本案十分简单,是因为本案中国家卫健委已经认输,承认1996年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当然也没有“安全性试验报告”和“安全性风险评估报告”,并出具了书证和人证,充分证明了我要求公布的“安全性试验报告”不存在,证明了“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谎言。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变得非常简单。但三位法官仍然坚信国家卫健委的谎言是肯定存在的,并努力为其做无中生有的辩护。
2、一审判我败诉的根据是不存在的
一审法院判我败诉的理由是“卫生行政许可职能属于原卫生部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即属于上述规定中由申请单位提出的实验应用效果等依据,该信息属于原卫生部在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挑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被告答复原告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请问法官,上述内容有国家卫健委做过试验的事实吗?具体内容可以不看,但试验的时间、地点、试验报告的题目、存在那份案卷里等等内容总是应该说吧?然而这些较具体的实施过程都没有,就说“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我是不服的。
如果国家卫健委真的做了安全性试验,真的把试验报告归于行政许可案卷保存。根据这个判我败诉,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本案中明明是国家卫健委没查到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史根生庭审时供述的),明明是国家卫健委根本就没做过这个试验(证据2),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这句话是明确表示“这个报告有,但是保存在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里,不能公开”。实际情况却是根本就没有这个报告。因此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是地地道道的的谎言。
法官完全相信国家卫健委的谎言,就认为国家卫健委有这个报告,就认为这个报告在行政执法案卷里,因此判我败诉,我肯定不服!
我申请公开的内容在现存的司法案卷信息里根本就没有,司法案卷信息里根本就没有,你还说“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不是撒谎?
3、无任何理由排除证据2
本人开庭前就向法官提交了证据2,但判决书里没提任何理由,只说了“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就把证据2完全排除。
判决书中说“再查,在本院法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均确认,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卫生部于1996年获取并保存的食盐中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
这句话证明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指的是1996年食盐中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
再看我的第二份申请要求公布的内容是“1996年我国的食盐标准把亚铁氰化钾的添加数量提高了一倍,以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应该有有关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报告,希望能公布”
两次要求公布的都是1996年针对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事件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同一时间、同一件事的两个不同回复,法官竟然说没有关联性?这不能不说也是世界奇迹!
4、三位法官判决艰难
因为本案起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过15个月的审理,其中开庭后8个月后才发出判决书,说明了判决书是“难产”。
这是有关14亿人健康的案件,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应该优先处理,但是我们的法官对人民健康的事忽略不计,故意拖延。
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继续为谎言辩护
本案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参与审理的法官继续为国家卫健委的谎言辩护。虽然他们也排除了证据2 ,但与一审不同的是提出了排除的理由,但这两个理由都是荒唐的。
1、荒唐的理由排出证据2
证据2 是本案中最重要的证据,但北京一中院没提出任何理由就说与本案无关,被排出证据之外。北京高院对排除的理由做了解释,但其理由是很荒唐的。
(1)“慕盛学所提证据2,系卫健委对其3月1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告知”
这句话本身没错误,但是判决书回避了本人的第一次要求公开的内容与第二次要求公开的内容是一件事,一件事两个相反的答案,很显然应该采信的是后者,但法院无任何理由认为证据2仅“对其3月1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告知”有效。事实是对1996年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事件有效!
(2)“该告知形成于被告知之后,与本案的审查对象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证据2 的出现是在立案之后,开庭之前,因“该告知形成于被告知之后”,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是没有理由,没有根据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我可以在开庭前提交,可以在庭中提交,也可以开庭后提交,都是有效的,全世界没有一个法院提出证据只能在立案前提交,立案后提交就没有关联了。
三、再审法官对国家卫健委的谎言坚信不疑
由于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全部为国家卫健委的谎言辩护,本人不得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最高法院告诉我向原审法院提出。于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行政裁定书驳回我的再审请求。但是里面根本不提证据2的存在,完完全全相信国家卫健委的谎言,继续为谎言辩护。
第四节 必须对北京法院的九位法官科普
面对上述事实,本人认为十分有必要对上述9名法官进行法律基本原则的科普。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它指的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行政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些准则不仅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精神。
3. 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分为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性原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通准则,包括审判独立、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等原则。
4. 特有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独有的,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的特殊准则,例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被告的举证责任、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不适用调解原则以及司法变更权的限制等。
5.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法律常识对于依法办事至关重要。依法办事不仅是社会稳定和”
上述原则证明诉讼中首要的,必须的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庭的调查,合议、判决的整个过程,必须时时处处体现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
如果明知事实的真实存在而故意掩盖事实,那么无疑是对法律的背叛和对人民的犯罪。
二、国家卫健委出具第二个回复就是纠正了第一个回复中的错误
尽管本人的两次申请公开的词语不完全相同,但其根本内容都是一个,就是1996年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按照法规是“一案不二理”的,国家卫健委有权驳回我的申请,但是国家卫健委没这样做,而是认真的查找,实事求是的回复。毫无疑义,这个回复的出现,就是对第一个回复的纠正。
事实是十分清楚的,证据是万分确凿的,国家卫健委根本就不存在这个报告,但是北京两级法院却承认谎言,支持谎言,拼力为谎言辩护!
国家卫健委是不可能这样告诉我“对不起,第一份回复欺骗了您,现在更改如下”的,中国没有这个爱好,也没有这个习惯,几乎没有人公开承认任何错误,我完全理解。但是人人明白这第二份回复,纠正了第一个回复的错误(或者是误会)(也可能是笔误)!反正我要的是国家卫健委的实话!
亲爱的北京高、中级法院:我请求公开的报告的存在,国家卫健委已经出证是“0”,你法院在后面添加1万个9,有用吗?
本案中9名法官最明显的过错就是已经知道国家卫健委告诉我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但法院仍然要想方设法排除真正的事实证据2,坚定不移的为“0”辩护,为谎言辩护。
什么叫谎言?词典里的解释是:“骗人的话,不真实的话”。
那么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份回复是不是谎言呢?
国家卫健委承认1996年在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时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但是国家卫健委专家在中央电视台上却说做了大量实验,证明安全。明显是“不真实的话”,应该属于谎言范畴。
本人申请公开安全性实验报告,国家卫健委两次查找达80多天也没找到,史根生告诉法官是因为人员缺少(有录音为证)。实际根本就没有这个报告,一万人一万年你也找不到。现代社会国家卫健委查询一个国家卫健委内部的文件,只是分分秒秒的事,没找到,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第36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就完事大吉。但是国家卫健委并没有告诉我“该信息不存在”,而是告诉我“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这个回复很显然与事实不符,是“不真实的话”,应该属于谎言的范畴。这是公开撒谎,公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错误也是非常明显的。
本案中国家卫健委对1996年的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事件有两个不同的回复,任何精神正常、智力正常的人都会判定第一个回复是谎言,甚至国家卫健委也公开承认这个事实,在第二份回复里做了修改。但是我们的9名法官却对国家卫健委的第一个回复坚信不疑的信仰,坚定不移的为谎言辩护,甚至达到顽固不化的程度,让我感到十分意外和震惊!
本案中判决书罗列的判我败诉的理由,都是法规的条文和解释,竟然没有一点存在“安全性实验报告”的具体事实,全是玩“虚拟现实”,在诉讼中这样做是误国害民的!
事实是一切诉讼的根本和基础,如果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本,那么结果必然错误。特别是对全国人民已经公认的事实仍然排除在外,公开为谎言辩护,应该属于犯罪。
国家卫健委对一个事件做了两个相反的答案,本案的事实就是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证据2,向敢于公布真实情况的国家卫健委致敬!
还要说一句,即使有这个报告,也是必须是向我,向全世界公开的,否则是违犯国际有关法律的,我要向国际有关部门投诉!
因为国际有关法律规定全世界最基础科研结果(请注意这里强调的是最基础的,不是高精尖的),特别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科研结果是必须要向全世界公开的,让全世界共享的!中国共享了全世界无数的基础科研成果,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隐瞒一个亚铁氰化钾安全性实验报告!
因为本案的内容,涉及14亿人的健康,受到无数人的关注,因此本案的缘由和经过必须向14亿人介绍。
这篇文章得罪了9名大法官,可能还会得罪背后的很多“无名英雄”。我会在第七辑第十五章里表扬你们的,请稍等片刻!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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