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因农业农村部扩大转基因主粮而起诉农业农村部的起诉书
因农业农村部扩大转基因主粮种植,本人于2024年6月6日上午去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收到的反应就是几天后我的公众号里关于质疑转基因的文章被删除,其他至今没有任何回应。此诉状是由新疆的和律师和湖南的熊律师参与编写,本人在这里表示感谢!此文不能发到公众号和其他网络,肯定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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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慕盛学, 男,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法定代表人:邓小刚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00132664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2023年12月7日发布的第732号公示所称的裕丰303D等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脉育526等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合计51个转基因品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玉米品种证书编号分别分别为:“农基安证字”(2019)第291号、第292号;(2020)第218号;(2020)第195号;(2021)第3号、(2021)第364号、363号、366号、(2022)第030号、031号。大豆品种证书编号分别为:“农基安证”字(2020)第224号;(2021)第005号}。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17日被告官网发布《关于第五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审定会议初审通过品种的公示》,初审通过共有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合计51个转基因品种。2023年12月7日,被告官网又发出第732号公告,对于初审通过的51个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并公告。案涉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全部都是抗虫抗除草剂的,其中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大部分(合计22个)是双抗,既抗虫又抗除草剂;抗除草剂的转基因玉米中又有很多是抗2种除草剂(草甘膦、草铵膦),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基本都是抗除草剂,其中5个是抗草甘膦、草铵膦2种除草剂。可见,案涉该51个转基因品种存在极高安全风险,应予撤销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被告对上述51种农作物的转基因安全证书的颁证程序违法。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15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公示,对公示期间异议进行审查,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在此之前的2021年,原告得知有多人曾经对转基因品种审定问题提出过异议,但是没有收到被告依法作出的回复和意见。原告于2023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出申请,要求公布有关“人及动物长期食用转基因玉米安全的实验报告”,作为被告拟对案涉51个转基因品种颁布安全证书的依据。2023年11月23日被告回复如下: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动物或人体长期食用转基因玉米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信息不存在,我部无法提供。又:“出于便民考虑,现向你提供转基因玉米DBN9936大鼠90天经口毒性实验的检测报告”。那么,既然安全性试验报告信息不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又如何会给该51个品种颁布安全证书呢?原告看到被告的答复后,认为被告不会对该51个农作物颁布安全证书了,却不料,被告明知有人提出异议,且不能对异议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竟然于2023年12月7日对该51种农作物的转基因颁布了安全证书。原告经过几个月的深入思考,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以阻止被告的错误颁证行为给中华民族带来严重危害。
二、经原告仔细研究被告在2023年11月23日的回复中,勉强提供的“转基因玉米DBN9936大鼠90天经口毒性实验的检测报告”,发现有九个明显问题:
1、安全证书早于安全性实验十年 我国的玉米转基因工作始于“863”计划,我国的转植酸酶基因玉米于2009年11月获得安全证书,并正在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准备阶段。这是中国首例批准的转基因玉米。之后又有多个转基因玉米获安全证书,但是我们的大鼠安全性实验却是在2018年。正常情况下动物的安全性实验应该在获“安全证书”前进行,但我们的安全性实验却是在要大规模商业种植前。因此,这种安全性实验报告是亡羊补牢式操作。
2、90天的实验无死亡不能证明安全性 俄罗斯和法国科学家的实验报告都是针对试验对象进行为期三年以上的试验跟踪,才在第三年以后发现了实验对象出现的各种危害性状。因此,对转基因农作物安全性的评估报告应当有三年以上的数据方可作为参考依据。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危害性,也只有等到三年以后才能显现。而案涉作物没有经过三年以上的安全性的报告和评估结果,三年连续时间跟踪实验,是一个科学实验最低的年限,尤其是关乎食物安全性问题,也是国际上科学实验惯例。因此,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通过审定。
3、试验报告的可信性低 由于我国转基因科研与主管是一体关系,农业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本报告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还有“老子给儿子做鉴定”之嫌,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可信性。2016年9月19日,北京青年报刊登重磅文章“中国农科院退学博士实名举报中国转基因检测中心造假”。指出“农科院退学博士实名举报她所在的国家转基因检测中心存在大规模造假、赶作业式的档案造假,称其在其导师参与下造假,包括参与凭空杜撰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写、修订和学习,甚至人员上岗考试试卷统一抄写并自己修改”。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李宁搞转基因,是转基因运动员,同时又是转基因安委会委员,是转基因裁判员。李宁贪的是转基因重大专项科研经费3756万余元,无独有偶,举报博士的导师现在也是转基因安委会委员。
4、试验动物的食物不应该最高转基因成分是50% 试验中对大鼠的饲料采用的转基因玉米比例是12.5%,25%、50%。被告的专家和官员认为经过批准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一样安全。既然对转基因玉米如此自信,那么动物试验的食品就不应该转基因成分最高只有50%,应该是50%以上的75%乃至100%,这样才更有说服力。为什么不敢100%用转基因玉米试验呢?
5、幼鼠试验成功的数据不具有普遍性 试验的目的之一是试验转基因食物的致癌性,但试验大鼠出生6周(42天),这个鼠龄相当于人类的11岁左右。这个鼠龄原本不容易引起癌症,因此检测结果也是不可靠的。就像你在儿童里筛查肺癌的发病率,得出中国的肺癌发病率极低,这个数据可靠吗?
6、试验中发现进食量有差别但被忽略不计 在实验报告中写明亲低组雌性动物第一周进食量高于对照组,有统计学意义,但却被实验时候故意忽略不计。
7、试验90天就发现了肾脏重量增加 试验报告称“亲低组,转低组雌性动物肾重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但却话风一转:“未见其生物学意义”。试验90天就发现肾重有差异,为什么不继续试验?为什么不就此进一步了解生物学意义呢?这样的试验报告已经明显告知人们不能放心长期食用转基因作物。
8、试验期间发现大鼠血液指标有差异 这更是一个问题,却也是在该实验报告未继续下去探寻最后的实验结果了。
9、大鼠90天喂养转基因玉米没出现严重问题 实验报告最后结果就是这样。那么,人吃就是安全的吗?退一万步说,即使30天的实验一点没有问题,90天也没问题,就能证明人类长期食用没问题吗?因为90天实验安全就批准中国人可以长期食用转基因玉米,这是对人民健康负责吗?现在的基因改造技术可以做到改变物种的某些性状,但难以做到既改变这些性状又不破坏保持物种生命活力(包括生殖活力)内在的系统性要求。因为基因科学不知道还需要哪些相应的基因改变才能使二者兼顾。这还仅仅是对物种本身存亡强弱而言,其能否对人畜和环境完全无害,能否为人类利用,仍然还是问题。仅仅将物种某些性状改变就视其为转基因成功,是极不负责的轻率做法,将此得不偿失的“成功”化为商业利益贸然推广,则必导致生物灾难。
三、被告颁布的上述51个转基因品种的安全证书没有经过安全性评价的法律程序,颁证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当属无效。
《种子法》第七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根据被告自己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13条第六款规定,“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实验区内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在被告51个审定的玉米、大豆品种简介中没有看到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和安全评估报告。不能让人们知道评定委员会是如何审查该批次玉米、大豆品种的安全性以及安全性的依据和标准何在。
2、根据《审定办法》第11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权限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不知此次51个品种的玉米和大豆是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执行的是哪一部法规,相关程序如何执行?在被告的公示和审定材料里没有看到,也没有法律依据,审定过程不透明,大众没有得到知情权。
3、该51个转基因品种玉米、黄豆的品种简介当中都只看到各个品种在2018、2021、2020、2022年等单一个年份的对比试验数据。也就是说,只有某一个年度的实验数据,并没有连续三年的实验对比数据,尤其是安全性的报告,且数据仅仅是反映了高产、抗虫、耐草甘膦、草铵膦等描述特征,对人的安全性数据缺失。
四、被告对51个转基因品种的颁证行为违反《生物安全法》和《种子法》对“生物安全”和“种子安全”的法律规定,抵触上位法,应属无效。
我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而被告的行为还违反第19届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中要求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经查,全国各地有对种植转基因作物构成犯罪的司法判例,被告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安全颁证,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黑龙江省曾经在2017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条例》(已失效)中,立法禁止转基因作物生产种植和销售、进口,这与其他地方立法形成对抗;因此被告此举违反《生物安全法》和《种子法》对“生物安全”和“种子安全”的法律规定,抵触上位法。
五、转基因技术的危害性,在美国已经得到证实,我国在重大事件期间禁止使用转基因产品。
1、转基因育种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始于美国的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于1996年开始生产。中美WTO协议有中国进口美国转基因大豆之说,除非可证明转基因产品有害。现在这个有害的证据美国法院自己提供了,对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致癌赔偿案(12.5万个官司,须赔偿逾百亿美元),以及美国法院判决草甘膦除草剂必须标注“对人类可能的致癌物”形成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拒绝转基因产品进口的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据。
2、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危害性和禁止种植销售已经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和行动。我国甚至在国家近几年举办的各种国际性会议和运动会上都公开承诺:不向各国运动员和与会者提供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物。如上海举办的“世博会”严禁转基因食品进入会场,等。
六、对转基因的危害,其实我党中央和多位知名人士以及有关部门均提出了风险问题。
2023年两会,崔永元政协提案要求《严查农业部有关官员在转基因监管中严重失职》。
中央1号文件指出,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和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农业部自己的幼儿园和机关禁止转基因食品,奥运会、大运会、亚运会、世博会及各部局都禁止转基因食品。
但就在近几十年内包括法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科学工作者无数次试验转基因对动物和人体的严重危害、多国立法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转基因作物的大趋势下,我国有识之士的良知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解放军将领用各种试验和调查报告,国内外科研成果和数据,撰文转基因作物已经触及国家生物安全,违背“国家总体安全观”和精神,呼吁抵制转基因作物的背景下,被告完全不顾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及民意社情,公然对转基因安全树立自己人和社会人两个标准,公然践踏法律尊严和人民智商。
七、单从技术角度讲,被告对51个农作物颁发安全证书也是一个错误的决策。
转基因技术路线的科学依据,是“基因决定论”。而“基因决定论”是一个错误的假说,它不符合生命运动的本质;基因决定论用静态方法看待动态问题,把立体结构当作平面结构,把生命体与内外环境普遍的联系,割裂成单个基因的给定功能,用人为的、粗暴的工程技术去干涉和扭转生命的演化进程——这是一个穿越了人间现有的一切法律的错误,以至于反对这个错误的人们,竟然找不到可依从的法规。由于科学假设谬误导致的技术失败,历史上都被公然谎称为“技术还不成熟”。科技界这样做,彻底违背了科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起码的伦理底线,违背了科学必须“老老实实”的基本道德。
把外国的专利技术放进中国人民的主粮农作物中,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大事,不可以降级当作技术问题对待。把中国的农业整体或部分转基因化,不仅于理无据,更是无法可依。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允许任何人把任何一种外源基因塞入中国人民主粮农作物的DNA中,不论这个外源基因是否获得了任何国家的专利保护;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允许任何一个人对中国人民的任何一种食物农作物(不论是植物、动物还是微生物)做任何一种基因改造,包括所谓的加法减法、基因编辑法或者基因驱动。现有的一切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规范技术和操作的法规,只涉及开发、推广、监管“如何做”,没有一部授权“可以做”的法律法规。
由于转基因打破千万年来形成的物种纵向遗传,强行实行基因跨物种横向转移,这里既可能蕴含新的机遇,也很可能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生态风险、社会风险乃至道德风险。
基因改造作物因其基因改变未经自然途径并受自然选择而成为物种,其人为移入或修饰的基因超出了原物种遗传基因可兼容的范围和程度,以致引起其内部遗传信息的紊乱和失调,原有的生殖基因因此受到抑制失去活性,生殖系统(种子胚等)不再发育,不能形成新物种,在国际上均有定论。
目前中国面临生物安全威胁,其中最现实的威胁是转基因物种的无序迅速扩散和听任外国人插手中国疫苗等,而最严重的威胁是敌国以转基因物种和特种疫苗等为武器,针对中国人口发动新型战略打击。任何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必须考虑安全和风险问题,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是全球市场贸易中敏感的问题,也是事关民族延续的热点话题。从上可知,被告的颁证行为涉嫌严重的违法违规,如贵院经过审理发现涉嫌犯罪的,请贵院依法移送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就在本诉状成文期间,原告得知2024年5月18日消息称:被告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因此有必要对被告的颁证行为进行司法评判。
综上,作为一名一直有良知和关注食品安全、有民族存亡忧患意识的普通科技工作者,为保护华夏民族子孙后代繁衍不息,特提出本诉讼,请判如所请,依法撤销被告对51种农作物的转基因安全证书。感恩致谢!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慕盛学
2024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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