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起诉国家疾控局,招聘律师参与

栏目:《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最后的抗争 作者:慕盛学 时间:2026-04-19 12:21:23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中国补碘真情录第十辑 最后的抗争 第六章 已经起诉国家疾控局,招聘律师参与

      目录

第一节 415日我去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国家疾控局

第二节 法院的收条

第三节 我为什么要起诉国家疾控局?

第四节 招聘律师

 

第一节 415日我去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国家疾控局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慕盛学,男,汉族,

被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电话:010-52030752

法人:沈洪兵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现任局长

案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纠纷

诉讼请求

1、撤销国家疾控局《疾控政申复[2026]16号》回复,重新回复。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国家疾控局于2025年发布《国疾控综卫免函》【2025】121号文件,该文附件第八条说“自2000年以来,我国碘缺乏病相关监测结果显示,人群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范围”,这里只说“人群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范围”,隐瞒了这个“适宜范围”的具体数值,因此本人向国家疾控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适宜范围”的具体数值。

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申请公开,具体内容见附录证据1

2月12日国家疾控局回复如下:

“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依据便民原则,就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详细内容见附录证据2

针对国家疾控局的回复,本人要求公开上述文件的全文,至少应该公布该文件的题目,见附件3

2月28日国家疾控局作出《疾控政申复[2026]16号》回复:

“你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见附录证据4

本人认为国家疾控局的这个回复是错误的:

1、国家疾控局不公开儿童尿碘升级的原文是明显违背《食品安全法》的

碘营养的适宜范围直接涉及到食盐中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的添加数量,直接涉及14亿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修改食品添加剂添加的数量和范围,有两个必要条件,都符合要求才能修改。第一个条件是“技术上有必要”。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碘营养标准是儿童尿碘在100—199微克/升的范围内是足够,既然儿童尿碘达到100微克/升就已经是足够了,根本没必要扩大到299微克/升。第二个条件是“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国家疾控局在升级儿童尿碘标准时并没有风险评估报告,因此,国家疾控局对儿童尿碘的升级是完全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

2、如果引用国外的文件或资料,需要提交国外允许使用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2002年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更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

(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样品;

(六)标签(含说明书);

(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案中国家疾控局说是“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但本人要求公开原文件,国家疾控局却拒绝公开,甚至连原文件的名称也不能公开。这是明显违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国家疾控局不公开儿童尿碘升级的原文件,是明显违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特此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慕盛学

2026年4月 15

 

证据附件:

1、我2026年1月28日向国家疾控局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疾控局2026年2月12日的答复

3、我2026年2月13日向国家疾控局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4、国家疾控局2026年2月28日作出的《疾控政申复[2026]16号》答复

5、《食品安全法》第40条复印件。

6、《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复印件

本起诉状一式2份

本起诉书经湖南律师熊春喜和新疆律师和鹭审阅

第二节 法院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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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为什么要起诉国家疾控局?

本人发现世界卫生组织明明反复强调儿童尿碘数值在100199微克/升时定义为碘营养足够,但我国自推行强制全民补碘以来,儿童的尿碘前6年在300微克/升以上,属于补碘过量的范围。其余年份也几乎全部在200微克/升以上。属于补碘超过足够的范围,这样做有根据吗?本人向国家疾控局申请儿童尿碘升级的根据。

国家疾控局回复说是根据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现为全球碘营养联盟)将儿童适宜的范围调整为100299μg/L,我国目前参照执行该标准

但是实际情况却是2018年的上述文件,并没有世界卫生组织的参与。明知道没有世界卫生组织的参与为什么要打着世界卫生组织的旗号“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别人”呢?这是明显的公开撒谎,而且是个大大的慌。

本人要求国家疾控局公开有世界卫生组织参与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或者题目,但是国家疾控局拒绝公开。让14亿中国人继续碘酸钾过量补碘,没有一个合情合理的理由是不应该的,我要求公开这个文件的内容或者是题目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本人把他起诉到北京一中院,希望得到答复。

本次起诉的直接原因,只是一个小小的行政诉讼,只是判断国家疾控局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的把儿童尿碘的适宜水平提高到200299微克/升的文件应不应该公开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巨大的问题——中国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是本案之后的大大的问题。

本案解决不了强制全民补碘的问题,本案起诉的主要目的是证明了我国在继续推行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还证明了国家疾控局继续过量补碘的理由是假冒的,是骗人的。这两点是无数中国人想不到的,但这是铁的事实!

第四节 招聘律师

虽然本案15日只是递交了起诉状,是否立案的通知还要过几天,但是不管法院立不立案,国家疾控局的回复就将引发一系列重大案件。

由于中国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案是全世界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因此需要多名律师协同作战才有可能完成。因此从今天开始招聘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参与本案的法律事项的工作。

有意向参与的律师告诉我,或告诉湖南的熊春喜律师,或新疆的和鹭律师,把您拉进《公益案件律师团》这个群。我把《中国补碘真情录》的全部内容和有关资料发给你们。不想参加可以观战,也可以随时退群。

一场涉及14亿人食盐安全问题的全国性大战引信已经点燃!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是福是祸的大战即将开始!

坚决落实习主席的“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的英明指示,坚决粉碎美国企图长期用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伤害中国人的阴谋诡计,为中华民族的持久健康努力奋斗!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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